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 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职责,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后,应当由公安机关报当地人民政府公告,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许可条件 属于备案范围的火灾高危单位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技术标准严格进行工程检查 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半年。对其他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年进行1次系统性的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火灾高危单位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可以通报该单位的主管部门 对火灾高危单位通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传送的消防工作信息、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予以严格审查,第四十条 对火灾高危单位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将对经济社会生活产生以下较大影响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一,火灾高危单位整体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将导致200名以上员工失业的,二,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党政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广播电视楼等停止使用。在本地没有可转移或者替代的建筑物的,三,责令1万平方米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停止使用 停产停业的 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责成火灾高危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限期整改、对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挂牌督办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