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消防安全条件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在建筑物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后10日内 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或者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时 能够确定申请人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直接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火灾高危单位办理登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登记。不得收取费用,不得附加条件.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使用的建筑物、场所、应当遵守消防技术标准和监督管理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验收 检查合格,不得投入使用或者营业 已经投入使用、营业的。应当停止使用或者营业,火灾高危单位施工期间、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保障消防安全,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建筑消防设计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火灾高危单位进行外墙外保温施工.应当使用不燃保温材料.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选用消防产品符合市场准入规定和消防安全质量要求。二、设置种类、数量.位置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施工质量合格,并通过具有规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以下标识 一,位置指示标识,二,禁止占用,遮挡的标识,三。使用说明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定的其他标识.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消防供水管道设置显示阀门正确启闭的状态标识.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一,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城市远程监控系统联网 三,在厨房的规定部位安装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安全标识。一,可燃物品的仓库、商场,市场的营业区域,二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车间 加工车间,仓库,储罐。三,燃气.燃油用房,厨房操作间。四。变配电室和计算机.空调机等集中用电设备用房,五。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六,避难层,间,七.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加工车间.集体宿舍,八 医院高压氧舱.供氧站,实验室,手术室 九。根据单位火灾危险性质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电气线路.燃气管线敷设,施工,应当委托专业电气、燃气施工机构或者由单位聘用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火灾高危单位选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准入规定.并符合消防安全质量要求,第十三条。禁止在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疏散走道上和安全出口处放置其他物品,障碍设施,宾馆 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等火灾高危单位3层以上的部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 逃生梯 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 新建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置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导系统 第十四条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