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九条。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审批、乡 村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审批 并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总体规划 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以及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条,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规划不单独编制,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城市规划建成区外的镇,乡,村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乡规划。村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及相邻地区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建设用地范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和规模 耕地.河道水系 湿地 山林等自然资源和名胜古迹、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防灾减灾,节约和有效利用能源资源等应当作为乡规划,村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十二条,本市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的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园区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由相关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乌鲁木齐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不得擅自修改,第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十五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编制草案予以公告 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十六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城乡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 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促进城乡规划目标的落实和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为规划动态调整和修编提供依据、第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规划期限内出现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修改的情形.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 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备案。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 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二.市政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的,三,因实施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备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