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评价标识持有单位应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作颁发.并监督使用.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评价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 伪造或冒用评价标识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扣其评价标识,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二,证书或标识。挂牌,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被暂扣评价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经整改后,由省绿标办核实.符合要求的,发还其评价标识,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评价标识。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 三项以上 不符的 二 被暂扣评价标识超过一年的、三.转让评价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评价标识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被撤销评价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 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第二十一条。评价标识持有单位存在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情况之一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可向。省绿标办,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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