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评价标识持有单位应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第十七条。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作颁发,并监督使用.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评价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评价标识。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扣其评价标识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二。证书或标识,挂牌、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被暂扣评价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经整改后.由省绿标办核实,符合要求的.发还其评价标识 第二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评价标识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 三项以上.不符的.二,被暂扣评价标识超过一年的,三.转让评价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评价标识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被撤销评价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第二十一条.评价标识持有单位存在本细则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情况之一时 知情单位或个人可向、省绿标办 举报,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