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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管理我省范围内一,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 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公布通过的项目。第五条,成立、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标办 负责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省绿标办。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研设计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省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第六条。省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负责评价标识的申报以及咨询、指导.服务工作,并遴选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若干专家进行评价标识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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