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作程序第七条 申请单位可随时提交评价标识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后各组织评审颁发一批评价标识 第八条。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第九条.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第十条。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 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的项目应提供,一 一 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书,一式4份,二,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资质证书 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全套施工图,相关评价分析报告.与参评项有关的计算和说明等、以及其它与设计评价有关的资料,装订成册一式4份、申请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提供、一.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一式4份.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未进行设计评价标识的需提供设计评价标识阶段的相关申报资料.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 验收和运营管理等资料.装订成册一式4份、上述要求的设计文件.图纸,技术书、竣工图等,只需提供与绿色建筑评价内容相关的资料、第十一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省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第十二条 省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遴选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若干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下设规划和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建材.电气,建筑物理七个专业组。评审委员会依据国家及我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审查申报材料。进行质询,讨论和评议,确定获得星级的项目,第十三条,根据需要。评审委员会可组织核查小组对需要实地核查的申报项目现场核查 核查小组由5、7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被核查项目所在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派人参与核查工作。核查的内容和要求如下.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的介绍,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凡核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文件资料、申报单位都必须予以满足 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三、听取业主及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的评价意见,核查小组向业主及监理单位咨询情况时,申报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四,核查小组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第十四条、评审完成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和公示、公示期为15天.第十五条.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 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经过备案的项目 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作颁发证书和标志,并公告。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项目.将不予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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