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征地拆迁按标准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地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拒不签订征地拆迁安置协议或者拒不腾地搬迁的 由赣州市国土资源局依照、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责令限期腾地拆迁,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腾地搬迁的 由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依法组织强制征地拆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六条.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地拆迁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 骗取拆迁补偿款或者骗取增加安置房屋面积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拆迁单位配合追回拆迁补偿款 收回骗取安置的房屋 被征地拆迁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阻挠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擅自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征地拆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分户。虚报安置人口 超标准补偿的 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侵占 挪用.截留拆迁补偿款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