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拆迁补偿,第二十一条,征收土地拆迁合法住宅房屋,附属房屋以及其他建。构 筑物和设施的 拆迁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第二十二条、拆迁有权机关批准建造的住宅房屋应当给予补偿 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包括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区位补助两部分.住宅房屋的补偿面积按照以下方法认定,一,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二.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宅基地文件注明的建筑面积内,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三.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宅基地批准文件又未明确建筑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补偿,但征地方案公告后新建,扩建的住宅房屋面积不予认定,第二十三条。村组集体房屋的拆迁按照有效建筑面积实行等面积置换,不予拆迁补偿、第二十四条.征收土地涉及农田水利机电排灌设备。电力、广播,通信设施以及其他附着物拆迁的,由拆迁单位依据评估价给予补偿,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涉及企业拆迁和苗圃.畜禽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项目拆。搬、迁的.由拆迁单位牵头 有关部门对其项目批准文件 合同.实际经营内容等进行认定、补偿,不予安置 企业的建。构,筑物、生产设施设备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予以补偿,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搬迁的,给予企业生产厂房,生产设施设备补偿总额5.的搬迁损失费。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涉及坟墓迁移的。拆迁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标准给予补偿 无主坟墓由用地者适当处置 第二十七条,拆迁经依法批准但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按照重置成新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临时用地协议或者批准文书上已经明确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时应当无偿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