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返迁安置 第二十八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 货币安置和宅基地安置等方式。但中心城区规划建设控制范围内不采用宅基地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方案确定的安置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选择房屋安置的.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补偿、奖励,补助等费用在预留安置房屋购置款后,由拆迁单位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和宅基地安置的,依照房屋拆迁协议约定付款.第二十九条.下列人员可以选择房屋安置,宅基地安置 一,征地公告前 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常住人员。二 入伍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现役士兵和按照国家政策不予安置的士官,三、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四,征地公告前依法婚娶。生育的人员、五、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六.户籍因区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移民工程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七、未安置的征地农转非居民,八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安置的其他人员、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选择房屋安置时可以增计一个安置人口,但不得重复计算 一。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已婚夫妻未生育的 或者达到法定婚龄未结婚的,二。被征地农村夫妻只生育二个女儿或者一个子女,领取.纯女户证明,或者.独生子女证,的,第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房屋安置,宅基地安置范围.一。户籍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二,回原籍落户的军队复员,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政策已进行安置的士官,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退养,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四 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但不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常住人员、五。征地公告发布前已经死亡的人员。六、征地公告发布后新迁入的人员,七、因征地拆迁已经被安置过的人员。但安置房屋被拆迁的除外、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其他人员、第三十二条、房屋安置,宅基地安置以户为单位、被拆迁安置户以及家庭人口的认定以被拆迁人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土地延包证.常住人口户籍为依据,按照以下办法确定,一、被拆迁人的家庭人口数量,以被拆迁人户口簿上登记和实际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人数为准 二,夫妻双方和未婚子女分别立户的。按一户计算,三、一户多宅的拆迁户、不论是否同一批次拆迁 按一户计算,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监护人的、不能单立一户,五 征地公告后离婚的,按一户计算,第三十三条,房屋安置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认定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面积内进行.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 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按照人均35.60平方米确定安置房屋面积,一.被拆迁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足35平方米 含35平方米、的、按照人均35平方米安置.二.被拆迁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35平方米以上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进行安置、三,被拆迁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人均60平方米进行安置,第三十四条。安置房屋按照同期同类经济适用房的标准建设,户型分为四室二厅、约140平方米,三室二厅。约120平方米,二室二厅,约80.100平方米、二室一厅、约60平方米,四种.其面积均含公摊面积、第三十五条、被拆迁人根据确定的安置房屋总面积与安置房户型总面积最接近值选择安置房户型。有面积差异的。按照安置房屋购置价格标准的第二档结算价格相互结算、第三十六条、安置房屋的选择以被拆迁人在规定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时间内拆除房屋或者弃房的时间先后排序、排序情况应当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第三十七条.安置房屋根据人均安置建筑面积的不同、分三档累计结算安置房屋购房价款,35平方米、35平方米以上至50平方米和50平方米以上至60平方米三档.第三十八条,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认定的住宅房屋的实际面积给予购房补助.第三十九条,祠堂。庙宇以及政府供养的 五保.人员的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安置,五保.人员的房屋拆迁后实行集中供养 购房补助款归供养单位所有,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区位补助以及其他奖励和补助归其本人所有。城镇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被拆迁的.实行货币安置,第四十条.宅基地安置坚持.一户一宅 原则,由被拆迁人在新农村规划建设点内统一自行建设、每户安置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返迁安置点的土地平整、基础 正负零、以及通水,通电 硬化道路等由征地拆迁单位负责统一按规划要求建设 第四十一条。被拆迁人原住宅主房屋占地与安置宅基地面积差按照以下方式结算.一、原住宅主房屋占地与安置宅基地面积相等的,互不补偿 二,原住宅主房屋占地超出安置宅基地面积部分、由拆迁单位按照每平方米200元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三。原住宅主房屋占地不足安置宅基地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每平方米200元补足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