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二十四条,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公开进行,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监管单位参加,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人员或交通招标办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有效后 由工作人员或公证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及内容.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项目经理、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并出示规定的证书和身份证。投标人未派规定人员参加开标会或应到人员未到会 未在规定时间到会,未能出具相关证件或证件无效的.均视作放弃投标,第二十五条.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有关监督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六条、开标会议程序.一。投标人及有关单位签到,二,招标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到会单位及人员,三.检查或公证投标人资格,标书的密封情况和送达时效.四.对投标人,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及项目经理和招标文件已明确的拟派人员进行验证。五。启封标书。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 商务标进行评审.六。宣布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七.宣布各投标人总得分 八,投标人对开标评标结果进行确认,九 宣布中标候选人或拟中标单位、十。根据招标人要求.公证员对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公证.第二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在交通招标办等部门的监督下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因专家库无法满足招标文件特定项目的要求时.由招标人书面报告交通招标办,经批准确定专家组成人员名单。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设负责人1名 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一,凡投标最终报价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有效报价范围的视为有效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标,二,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废标、1、未密封的,2.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的,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 辨认不清的.4 同一份投标文件中,有两个或多个报价。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的、5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或项目经理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6。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8,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9。投标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的,10。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三。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对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先后进行认真全面审查,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或有疑问等事项应进行询标,投标人应以书面答复 凡可采用综合评估的方法.应对投标人的人员素质.设备投入 技术方案.业绩信誉。投标报价等方面分别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的、可以按照通过技术和商务评审,以最低投标价推荐中标候选人.但不得推荐投标价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人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 当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三十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书,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先后作进一步评审.比较,第三十一条 工程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合理报价投标法,综合性评估法。如因工程特殊、由招标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采用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评标办法 第三十二条,经评审的最低合理报价投标法。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无特殊要求的工程评标。评标委员会对设有技术标时 对技术标进行符合性评审合格后进入商务标评审,对无技术标时直接进入商务标评审.技术标。商务标评审均不折算分值.以经评审的最低合理报价投标人推荐为中标侯选人 第三十三条、一、评标价的确定,1,招标人开标宣布的投标人报价.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经投标人确认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终报价即为投标人的评标价.2 投标人开标时确认的最终报价 经招标人复核、若有算术上和累加运算上的差错。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投标人的最终投标价 文字表示的金额。一经开标宣布,无论何种原因,不准修正 2,当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1,投标价以内时、在投标价不变和注意报价平衡的前提下 允许投标人对相关单价,合价,总额价和暂定金。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修正,3.当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1 投标价。含,以上时,则为无效标,4,要求投标人对上述处理结果进行书面确认、若投标人不接受.则其投标文件不予评审 二,通过技术评审的主要条件.1、工期合理,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2、施工设施,设备配置齐备合理,3、组织机构和专业技术力量能满足施工要求.4,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可行、5,工程质量目标明确。保证措施可靠。6。施工安全生产措施有力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 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同时抄送交通招标办,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开标记录,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5,废标情况说明,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第三十六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列顺序.当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积分相同时 按中标价低的排序在先、积分和中标价均相同时,名次随机抽签产生,使用国有资金 包括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依次类推、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单位.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单位 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30个工作日结束日前确定、中标通知书经中标公示后,由招标人报交通招标办盖章备案后发出.第三十八条、实行工程招投标中标公示制度 接受社会监督。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内容向交通招标办提交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备案 第四十条。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单位,并公示期满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单位,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单位均具有法律效力,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书签订书面合同 同时按有关规定签订廉政责任书,招标人与中标单位不得另行签订背离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单位应当将合同副本等材料报交通招标办备案,中标单位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取消资格的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7天内退给招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单位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单位承担。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 向中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 并赔偿由此给中标单位造成的损失。第四十二条、中标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禁将中标的项目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分包总量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30。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第四十三条,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履约担保制度.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和不良行为记录制度、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单位交纳。管理.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数额应不超过中标价的10 的条款和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