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属我市交通.公路,港口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公路工程,水运工程,运输场站、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交通局.公路局 港口局负责各自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各交通工程招标办、以下简称交通招标办,负责实施具体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 不含100万。以上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不含30万元、以上的工程勘察 设计。监理项目 以及符合国家和省标准规定与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符合规定的招标范围的,由招标人参照本办法执行,农村公路乡镇、街道、自行组织招标。招标文件报县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本办法以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为主要内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参照执行 第五条、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第六条、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由交通.公路 港口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本地区 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招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发改。交通,公路 港口部门依法负责实施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内容。一、发改部门对工程招标事项进行核准。交通,公路.港口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招标人提交的招标申请书及招标文件进行备案,二,负责开标,评标 定标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责令改正,三、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文本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