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投、标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报市交通招标办备案确定投标人 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按以下程序和方法确定。一.公开招标取消报名环节 二 资格审查,可实行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三 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应允许所有投标人投标,四.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数量时。应当重新发布信息组织招标.五,实行资格后审的项目,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专门的投标保证金托管账户,用于投标保证金的收退,在开标前有关方面就对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保密,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从其企业基本账户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本单位账户,不含企业的分公司或办事处的账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出。交易活动结合后退回原转出账户 六。招标人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投标人参加投标后 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七,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少于3家的、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用议标确定中标单位。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十九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商务标。1、投标函。2、投标报价书,3,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工程预算书.二 技术标、1,综合说明书 2 技术标规定需评估的全部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规定提供证件的有效复印件、4、廉洁自律和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承诺书,5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投标人应当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将投标文件密封并盖投标企业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后送达招标人。由招标人签收,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开标时提交例外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必须拒收、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但对资格预审时已确认的项目经理和同类工程业绩不得补充.修改、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上述办法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二十二条、投标人需要将交通建设工程中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内容.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和分包初步意向,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应注明分包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队伍负责人、施工队长 的有关情况和分包初步意向,第二十三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一,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单位 然后再参加投标、4、非联合体的挂靠行为,5 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二。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单位,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