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 轮侯.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准入审批。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监督管理,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 违规,违法行为的 要依纪,依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对自己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着.谁审核,谁负责 的原则 社区入户调查及群众评议人员、负责审核的社区工作人员和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对其审核结果负责、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合同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收回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没收履约保证金.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 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或者改变用途的,2,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且未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说明正当理由并备案的,3。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且未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说明正当理由并备案的,4 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承租资格的 5。未按要求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6,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7。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涉及转租,转借,改变用途和骗取承租资格。必须按市场租金价格补交租金,二,单位和个人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对入户调查及群众评议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入户调查及群众评议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对社区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照相关法规和程序予以罢免或辞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对各级政府机关,街道工作人员失职 渎职 违纪 违规.违法的,依纪,依规.依法追究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各级责任领导对下属工作人员违纪 违规。违法行为承担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