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审核、公示.轮侯。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准入审批、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监督管理。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 违规、违法行为的。要依纪、依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对自己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着 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社区入户调查及群众评议人员。负责审核的社区工作人员和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对其审核结果负责.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合同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没收履约保证金,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或者改变用途的,2,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且未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说明正当理由并备案的.3 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且未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说明正当理由并备案的,4,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承租资格的。5。未按要求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7。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涉及转租、转借 改变用途和骗取承租资格、必须按市场租金价格补交租金,二、单位和个人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 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对入户调查及群众评议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入户调查及群众评议资格、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对社区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照相关法规和程序予以罢免或辞退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对各级政府机关 街道工作人员失职,渎职 违纪.违规 违法的。依纪。依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各级责任领导对下属工作人员违纪 违规、违法行为承担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