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审核、公示,轮侯,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准入审批、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监督管理。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要依纪.依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对自己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着.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社区入户调查及群众评议人员、负责审核的社区工作人员和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对其审核结果负责.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合同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没收履约保证金、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 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或者改变用途的,2。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且未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说明正当理由并备案的,3 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且未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说明正当理由并备案的,4。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承租资格的,5 未按要求如实申报家庭人口 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7,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 涉及转租。转借,改变用途和骗取承租资格、必须按市场租金价格补交租金,二.单位和个人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入户调查及群众评议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入户调查及群众评议资格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对社区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相关法规和程序予以罢免或辞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各级政府机关 街道工作人员失职 渎职 违纪 违规、违法的.依纪、依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各级责任领导对下属工作人员违纪、违规 违法行为承担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