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侯 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准入审批、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监督管理。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 配租结果公平公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 违法行为的.要依纪 依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对自己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着、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社区入户调查及群众评议人员,负责审核的社区工作人员和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对其审核结果负责,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合同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没收履约保证金。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或者改变用途的。2,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且未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说明正当理由并备案的,3 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且未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说明正当理由并备案的。4,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承租资格的、5 未按要求如实申报家庭人口 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7。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 涉及转租、转借,改变用途和骗取承租资格,必须按市场租金价格补交租金,二,单位和个人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 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对入户调查及群众评议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入户调查及群众评议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 对社区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相关法规和程序予以罢免或辞退。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对各级政府机关。街道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违法的.依纪,依规、依法追究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各级责任领导对下属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承担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