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 轮侯。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准入审批 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监督管理.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要依纪。依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对自己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着.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社区入户调查及群众评议人员,负责审核的社区工作人员和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对其审核结果负责、一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合同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没收履约保证金,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或者改变用途的,2,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且未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说明正当理由并备案的.3,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且未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说明正当理由并备案的。4。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承租资格的。5 未按要求如实申报家庭人口 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6.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7.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涉及转租。转借 改变用途和骗取承租资格 必须按市场租金价格补交租金,二、单位和个人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对入户调查及群众评议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入户调查及群众评议资格、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对社区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相关法规和程序予以罢免或辞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 对各级政府机关、街道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违法的 依纪 依规.依法追究责任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各级责任领导对下属工作人员违纪,违规 违法行为承担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