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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 产业政策、人口状况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二。开发区 工业园区投资建设。主要面向园区用工单位和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三、政府回收的和闲置的经济适用住房.四、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户型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应根据需要配套农贸市场,超市、金融网点,幼儿园、文体设施等 第十条,政府和园区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机构负责建设和运营,房屋产权由指定机构拥有,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方案.报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建设 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分户验收制。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实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公共租赁住房建筑上应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牌、接受社会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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