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出售管理第二十四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并已承租3年以上.且无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行为的、住户可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取得产权,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统筹考虑综合造价,同地段商品房价格 购买人支付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二十六条,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可选择一次性付款 也可选择分期付款 选择分期付款的付款次数不得超过3次,首次购买面积不得低于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面积的40.已购买的部分停止计租 未购买部分按规定交纳租金 第二十七条 申请购买程序 一、申请,根据自愿的原则由公共租赁住房住户向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提出购买现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二 审批、市。县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及家庭条件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购买条件的批准购买 三 签订协议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与申请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售房合同,并报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查 四、付款。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售房金额审定后.开具售房通知单,申请人凭通知单将购房款缴入同级财政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五 办证、购买人付清所购公共租赁住房全部面积房款后 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其办理公共租赁住房产权证 第二十八条、出售公共租赁住房回收的资金一律进入同级财政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公共租赁住房新建、管理,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等 第二十九条.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自住 继承,抵押,但不得进行转让,赠与.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住户取得产权后、通过获赠、继承。购买等方式在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离开本地.家庭成员困难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处置的,由政府按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原价加活期利息回购 第三十一条.承租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可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证或产权证。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登记城镇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