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政策支持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建设用地可行政划拨,亦可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措.一。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 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三 按土地出让收益10 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四,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租赁补贴支出后的结余资金,五、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六。出租,售、公共租赁住房和小区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结余资金 八、中央政府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以及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融通的资金.九,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土地全部收益和税费,十。社会捐赠以及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四条、鼓励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依据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管理规定 积极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企业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 第十五条.税费优惠,一,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主要有。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建筑施工超标噪音排污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各类行政性证照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防洪保安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等、二.按低限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 主要有、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建设费.工程咨询费,工程监理费,建筑物防雷设施验收费,环境评估费 室内环境检测费。白蚁防治费。工地围墙广告发布费等、不包括社会广告。三,电力 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给予支持。新建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 通讯 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适当减免入网 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税收优惠,1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可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3,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4,对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 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6 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五,国家新出台其它优惠政策,第十六条,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取得显著成绩的县、市.区。经年度考核后、市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