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租赁管理第十七条,申请条件,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 二,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以下、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三、申请人为辖区内城镇居民.或者申请人在就业地劳动关系稳定即已签1年以上劳动合同 含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四,申请人及家庭在所在城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选定一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 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工业园区用工单位和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由建设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第十八条.租赁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物价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筹考虑市场租金水平 承租人支付能力.维修管理成本、建设投资回收,房屋类别及所处地段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租金标准由市.县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两年测算一次 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九条,租补分离、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对象 交纳租金实行租补分离.其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交纳租金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差额部分另外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助。第二十条,申请审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分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具体程序是,一。个人如实申请.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身份证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免费领取申请表格.2,申请表填写完整后,凭身份证,户口簿。或就业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住房、工资等证明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报名、二.社区评议,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资格进行入户调查。群众评议,三.街道初审.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资格进行初审,四。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复审、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资格进行复审。五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定、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对申请人对象,家庭成员资格进行审定.六.张榜公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审查结果统一编号。在市政府网站,日报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有异议者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组织调查核实.七 摇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采取公开摇号方式进行 公开摇号全过程接受公证人员现场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监察部门和群众监督员现场监督,各县,市,的申请程序按三级审核的原则确定 摇号配租未中签的申请户经申请仍符合条件的直接参加下一批次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配租。面向工业园区用工单位和就业人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程序由建设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确定.廉租住房申请审批按九江市 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办法。九府发,2007.4号 实施,第二十一条。合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居住、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及配套设施、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活动 不得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的,应负责维修或按价赔偿.承租人应及时交纳租金和物业管理等费用.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依法追缴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重新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核符合条件的 可以重新签定租赁合同续租。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合同时 承租人需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履约保证金按1个月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承租期间无违约行为的、在承租期满退出承租房时退回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免交履约保证金。第二十二条,退出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或承租期满后、自愿放弃承租资格的,应及时到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并自承租人腾退住房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收取租金 二,经审核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应向承租人出具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书面通知。承租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腾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退出,并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 住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一律不补偿个人装修费用 第二十三条。租金使用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