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二条.对在公路修建.养护、管理中成绩显著或在维护公路财产,治安及公路抢险中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造成损失的.必须限期拆除或停止利用、已造成损失的应按价赔偿,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损坏路面,桥涵的 除按价赔偿外,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必须限期拆除,封闭,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按,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五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险桥险路标志不全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视其情节、追究公路管理部门的经济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对单位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滥设路栏 路卡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新建,改建公路及公路养护达不到质量标准 或因工作失职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损失的、可视其情节,对单位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利用职权滥用建勤民工 民车的、应赔偿经济损失 截留、挪用,坐支、平调养路费的、应限期如数清退,并对单位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六条、交通行政部门。公路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本条例,秉公执法,对有玩忽职守,敲诈勒索.徇私舞弊行为的。应从严惩处。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由各级交通行政部门执行,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 由各级公安部门给予治安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依法处罚 没收的款物。应全部上缴财政,收缴的路产赔偿费,用于恢复被损坏的路产.第三十九条,当事人不服交通行政部门处罚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交通行政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