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二条、对在公路修建、养护,管理中成绩显著或在维护公路财产、治安及公路抢险中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分别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规定,未造成损失的、必须限期拆除或停止利用、已造成损失的应按价赔偿.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损坏路面 桥涵的、除按价赔偿外.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必须限期拆除,封闭.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按,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险桥险路标志不全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视其情节。追究公路管理部门的经济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对单位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滥设路栏,路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新建。改建公路及公路养护达不到质量标准.或因工作失职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损失的,可视其情节,对单位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利用职权滥用建勤民工、民车的 应赔偿经济损失。截留、挪用 坐支,平调养路费的,应限期如数清退,并对单位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六条,交通行政部门,公路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本条例,秉公执法。对有玩忽职守。敲诈勒索。徇私舞弊行为的、应从严惩处,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 由各级交通行政部门执行、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由各级公安部门给予治安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依法处罚,没收的款物,应全部上缴财政,收缴的路产赔偿费.用于恢复被损坏的路产.第三十九条,当事人不服交通行政部门处罚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交通行政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