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二条。对在公路修建。养护 管理中成绩显著或在维护公路财产。治安及公路抢险中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造成损失的,必须限期拆除或停止利用。已造成损失的应按价赔偿.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损坏路面、桥涵的,除按价赔偿外,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规定 必须限期拆除。封闭,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按.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因险桥险路标志不全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视其情节.追究公路管理部门的经济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对单位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滥设路栏。路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 新建。改建公路及公路养护达不到质量标准,或因工作失职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损失的 可视其情节 对单位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利用职权滥用建勤民工 民车的、应赔偿经济损失.截留、挪用 坐支、平调养路费的,应限期如数清退、并对单位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六条。交通行政部门.公路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本条例,秉公执法,对有玩忽职守,敲诈勒索、徇私舞弊行为的、应从严惩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由各级交通行政部门执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各级公安部门给予治安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依法处罚、没收的款物.应全部上缴财政,收缴的路产赔偿费、用于恢复被损坏的路产.第三十九条,当事人不服交通行政部门处罚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 交通行政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