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二条,对在公路修建 养护,管理中成绩显著或在维护公路财产,治安及公路抢险中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分别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造成损失的 必须限期拆除或停止利用、已造成损失的应按价赔偿.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损坏路面,桥涵的、除按价赔偿外 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必须限期拆除,封闭、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四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按,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五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险桥险路标志不全造成交通事故的 应视其情节,追究公路管理部门的经济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并对单位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滥设路栏、路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新建 改建公路及公路养护达不到质量标准,或因工作失职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损失的、可视其情节、对单位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利用职权滥用建勤民工,民车的。应赔偿经济损失,截留。挪用。坐支,平调养路费的。应限期如数清退.并对单位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六条。交通行政部门,公路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本条例 秉公执法.对有玩忽职守,敲诈勒索 徇私舞弊行为的、应从严惩处,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 由各级交通行政部门执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各级公安部门给予治安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依法处罚。没收的款物.应全部上缴财政.收缴的路产赔偿费 用于恢复被损坏的路产。第三十九条、当事人不服交通行政部门处罚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 交通行政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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