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路修建第七条。公路修建、改建应按规划和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保证工程质量 省道的建设规划,由省交通行政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报交通部备案.县道的建设规划,由市,地。州交通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行署 批准,报省交通行政部门核查备案,乡道的建设规划.由县,市,区.交通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报市,地,州批准,交通行政部门核查备案。中外合资 独资建设的公路、由省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审批、第八条,国道、省道的新建。改建所需资金,分别由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能源交通基金与养路费安排,县道的新建、改建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和养路费支付 农业税地方附加亦应拨出适当数额用于公路建设、乡道建设应纳入当地政府国民经济计划,由人民群众和受益单位自建 自养、自管功民办公助,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省公路管理部门在资金和物资上应给予优先照顾.专用公路的新建。改建由专用部门或单位自行负责、位于县级以上公路线上的专用公路、应按所衔接的公路标准进行修建,养护与管理,高速公路、高标准公路.大型公路桥梁的新建 改建所需资金。可采取贷款。合资、集资.其他部门投资等方式、凡利用以上四种资金来源修建的公路,桥梁.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时。须按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新建 改建公路需占用土地、河道以及砍伐树木,拆迁建筑物和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与铁路。水利,电力,电讯等设施相互妨碍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无规定的,由交通行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征用及附着物的拆迁,第十条。各地公路用地、按下列规定宽度划定、国道 路中心线两侧各十五米 省道.路中心线两侧各十二点五米。县道.路中心线两侧各十米 新建、改建公路需占用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公路用地要设立用地界桩,第十一条,改建。维修公路.应采取措施保证通车,不得中断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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