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路修建第七条、公路修建,改建应按规划和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保证工程质量 省道的建设规划,由省交通行政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交通部备案 县道的建设规划.由市.地,州交通行政部门提出 经同级人民政府 行署,批准、报省交通行政部门核查备案。乡道的建设规划 由县、市。区。交通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报市,地,州批准,交通行政部门核查备案、中外合资,独资建设的公路.由省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审批、第八条。国道.省道的新建.改建所需资金,分别由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能源交通基金与养路费安排.县道的新建、改建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和养路费支付 农业税地方附加亦应拨出适当数额用于公路建设 乡道建设应纳入当地政府国民经济计划,由人民群众和受益单位自建 自养.自管功民办公助、对少数民族地区 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省公路管理部门在资金和物资上应给予优先照顾 专用公路的新建。改建由专用部门或单位自行负责、位于县级以上公路线上的专用公路。应按所衔接的公路标准进行修建.养护与管理、高速公路、高标准公路.大型公路桥梁的新建,改建所需资金。可采取贷款、合资 集资、其他部门投资等方式。凡利用以上四种资金来源修建的公路、桥梁 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时 须按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新建 改建公路需占用土地,河道以及砍伐树木。拆迁建筑物和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与铁路。水利。电力,电讯等设施相互妨碍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无规定的。由交通行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征用及附着物的拆迁.第十条,各地公路用地、按下列规定宽度划定,国道、路中心线两侧各十五米,省道、路中心线两侧各十二点五米、县道、路中心线两侧各十米,新建,改建公路需占用土地。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公路用地要设立用地界桩.第十一条,改建,维修公路.应采取措施保证通车,不得中断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