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路修建第七条,公路修建 改建应按规划和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保证工程质量,省道的建设规划。由省交通行政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交通部备案,县道的建设规划.由市,地。州交通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 行署、批准.报省交通行政部门核查备案 乡道的建设规划,由县,市、区。交通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报市.地。州批准 交通行政部门核查备案、中外合资,独资建设的公路。由省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审批 第八条。国道 省道的新建,改建所需资金。分别由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能源交通基金与养路费安排。县道的新建,改建所需资金 由地方财政和养路费支付,农业税地方附加亦应拨出适当数额用于公路建设.乡道建设应纳入当地政府国民经济计划.由人民群众和受益单位自建.自养 自管功民办公助,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省公路管理部门在资金和物资上应给予优先照顾。专用公路的新建、改建由专用部门或单位自行负责。位于县级以上公路线上的专用公路,应按所衔接的公路标准进行修建 养护与管理,高速公路,高标准公路。大型公路桥梁的新建 改建所需资金 可采取贷款 合资、集资,其他部门投资等方式,凡利用以上四种资金来源修建的公路,桥梁,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时 须按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新建。改建公路需占用土地,河道以及砍伐树木,拆迁建筑物和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与铁路、水利、电力 电讯等设施相互妨碍时 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无规定的,由交通行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征用及附着物的拆迁.第十条、各地公路用地,按下列规定宽度划定,国道,路中心线两侧各十五米 省道。路中心线两侧各十二点五米、县道.路中心线两侧各十米 新建 改建公路需占用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公路用地要设立用地界桩。第十一条,改建。维修公路,应采取措施保证通车.不得中断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