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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路修建第七条 公路修建。改建应按规划和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保证工程质量、省道的建设规划,由省交通行政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交通部备案,县道的建设规划、由市,地。州交通行政部门提出 经同级人民政府 行署,批准,报省交通行政部门核查备案.乡道的建设规划.由县,市。区。交通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报市,地,州批准 交通行政部门核查备案 中外合资,独资建设的公路。由省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审批 第八条,国道,省道的新建,改建所需资金。分别由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能源交通基金与养路费安排,县道的新建,改建所需资金 由地方财政和养路费支付、农业税地方附加亦应拨出适当数额用于公路建设,乡道建设应纳入当地政府国民经济计划.由人民群众和受益单位自建 自养 自管功民办公助,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 贫困地区 省公路管理部门在资金和物资上应给予优先照顾.专用公路的新建 改建由专用部门或单位自行负责,位于县级以上公路线上的专用公路.应按所衔接的公路标准进行修建,养护与管理、高速公路,高标准公路,大型公路桥梁的新建,改建所需资金,可采取贷款 合资 集资.其他部门投资等方式 凡利用以上四种资金来源修建的公路。桥梁.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时,须按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新建 改建公路需占用土地,河道以及砍伐树木,拆迁建筑物和永久性测量标志 或与铁路,水利.电力 电讯等设施相互妨碍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无规定的,由交通行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征用及附着物的拆迁,第十条,各地公路用地。按下列规定宽度划定。国道、路中心线两侧各十五米。省道 路中心线两侧各十二点五米。县道 路中心线两侧各十米,新建,改建公路需占用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的规定办理,公路用地要设立用地界桩。第十一条,改建。维修公路 应采取措施保证通车。不得中断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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