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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路修建第七条.公路修建.改建应按规划和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保证工程质量、省道的建设规划。由省交通行政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报交通部备案,县道的建设规划、由市.地。州交通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行署,批准 报省交通行政部门核查备案.乡道的建设规划。由县。市.区,交通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报市.地,州批准。交通行政部门核查备案.中外合资 独资建设的公路,由省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审批。第八条,国道,省道的新建、改建所需资金 分别由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能源交通基金与养路费安排.县道的新建,改建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和养路费支付.农业税地方附加亦应拨出适当数额用于公路建设、乡道建设应纳入当地政府国民经济计划.由人民群众和受益单位自建.自养,自管功民办公助,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省公路管理部门在资金和物资上应给予优先照顾。专用公路的新建、改建由专用部门或单位自行负责 位于县级以上公路线上的专用公路 应按所衔接的公路标准进行修建 养护与管理,高速公路.高标准公路.大型公路桥梁的新建.改建所需资金,可采取贷款,合资,集资,其他部门投资等方式,凡利用以上四种资金来源修建的公路,桥梁、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时.须按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新建、改建公路需占用土地。河道以及砍伐树木.拆迁建筑物和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与铁路.水利,电力 电讯等设施相互妨碍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无规定的 由交通行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征用及附着物的拆迁。第十条、各地公路用地。按下列规定宽度划定,国道.路中心线两侧各十五米,省道。路中心线两侧各十二点五米,县道,路中心线两侧各十米,新建.改建公路需占用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公路用地要设立用地界桩.第十一条,改建、维修公路、应采取措施保证通车 不得中断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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