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路修建第七条。公路修建。改建应按规划和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保证工程质量,省道的建设规划、由省交通行政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交通部备案。县道的建设规划、由市.地 州交通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 行署。批准、报省交通行政部门核查备案.乡道的建设规划、由县、市。区,交通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报市、地、州批准。交通行政部门核查备案,中外合资。独资建设的公路.由省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审批.第八条 国道,省道的新建、改建所需资金.分别由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能源交通基金与养路费安排.县道的新建、改建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和养路费支付,农业税地方附加亦应拨出适当数额用于公路建设。乡道建设应纳入当地政府国民经济计划、由人民群众和受益单位自建.自养 自管功民办公助.对少数民族地区 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省公路管理部门在资金和物资上应给予优先照顾。专用公路的新建.改建由专用部门或单位自行负责,位于县级以上公路线上的专用公路、应按所衔接的公路标准进行修建,养护与管理,高速公路,高标准公路,大型公路桥梁的新建 改建所需资金 可采取贷款.合资,集资、其他部门投资等方式,凡利用以上四种资金来源修建的公路.桥梁.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时.须按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新建 改建公路需占用土地。河道以及砍伐树木,拆迁建筑物和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与铁路.水利,电力,电讯等设施相互妨碍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无规定的.由交通行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征用及附着物的拆迁,第十条.各地公路用地、按下列规定宽度划定、国道.路中心线两侧各十五米、省道,路中心线两侧各十二点五米,县道。路中心线两侧各十米,新建,改建公路需占用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公路用地要设立用地界桩。第十一条。改建,维修公路。应采取措施保证通车。不得中断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