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路修建第七条 公路修建 改建应按规划和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保证工程质量、省道的建设规划,由省交通行政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交通部备案、县道的建设规划.由市 地.州交通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行署.批准、报省交通行政部门核查备案 乡道的建设规划 由县,市。区,交通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报市,地.州批准.交通行政部门核查备案。中外合资。独资建设的公路.由省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审批 第八条.国道,省道的新建.改建所需资金.分别由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能源交通基金与养路费安排 县道的新建。改建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和养路费支付,农业税地方附加亦应拨出适当数额用于公路建设。乡道建设应纳入当地政府国民经济计划、由人民群众和受益单位自建 自养.自管功民办公助、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省公路管理部门在资金和物资上应给予优先照顾.专用公路的新建、改建由专用部门或单位自行负责。位于县级以上公路线上的专用公路.应按所衔接的公路标准进行修建.养护与管理 高速公路.高标准公路.大型公路桥梁的新建。改建所需资金.可采取贷款,合资。集资、其他部门投资等方式,凡利用以上四种资金来源修建的公路。桥梁 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时、须按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新建,改建公路需占用土地,河道以及砍伐树木,拆迁建筑物和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与铁路。水利,电力.电讯等设施相互妨碍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无规定的,由交通行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征用及附着物的拆迁.第十条。各地公路用地、按下列规定宽度划定.国道。路中心线两侧各十五米。省道,路中心线两侧各十二点五米,县道 路中心线两侧各十米 新建、改建公路需占用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公路用地要设立用地界桩、第十一条.改建 维修公路 应采取措施保证通车.不得中断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