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路修建第七条 公路修建,改建应按规划和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保证工程质量、省道的建设规划、由省交通行政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交通部备案,县道的建设规划.由市、地,州交通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行署。批准,报省交通行政部门核查备案。乡道的建设规划,由县.市、区,交通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报市、地、州批准.交通行政部门核查备案。中外合资,独资建设的公路、由省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审批。第八条 国道 省道的新建.改建所需资金 分别由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能源交通基金与养路费安排、县道的新建。改建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和养路费支付 农业税地方附加亦应拨出适当数额用于公路建设 乡道建设应纳入当地政府国民经济计划,由人民群众和受益单位自建,自养.自管功民办公助.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省公路管理部门在资金和物资上应给予优先照顾.专用公路的新建,改建由专用部门或单位自行负责、位于县级以上公路线上的专用公路,应按所衔接的公路标准进行修建,养护与管理。高速公路,高标准公路,大型公路桥梁的新建 改建所需资金,可采取贷款,合资、集资,其他部门投资等方式.凡利用以上四种资金来源修建的公路。桥梁.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时、须按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新建。改建公路需占用土地,河道以及砍伐树木 拆迁建筑物和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与铁路,水利,电力,电讯等设施相互妨碍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无规定的,由交通行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征用及附着物的拆迁,第十条。各地公路用地、按下列规定宽度划定 国道 路中心线两侧各十五米 省道 路中心线两侧各十二点五米.县道,路中心线两侧各十米、新建,改建公路需占用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公路用地要设立用地界桩,第十一条、改建、维修公路 应采取措施保证通车。不得中断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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