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路修建第七条。公路修建 改建应按规划和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保证工程质量。省道的建设规划,由省交通行政部门提出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交通部备案,县道的建设规划、由市,地、州交通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 行署、批准,报省交通行政部门核查备案.乡道的建设规划、由县,市,区.交通行政部门提出 经同级人民政府报市。地,州批准,交通行政部门核查备案.中外合资。独资建设的公路、由省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审批.第八条,国道,省道的新建。改建所需资金,分别由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能源交通基金与养路费安排.县道的新建,改建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和养路费支付。农业税地方附加亦应拨出适当数额用于公路建设。乡道建设应纳入当地政府国民经济计划、由人民群众和受益单位自建.自养,自管功民办公助、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省公路管理部门在资金和物资上应给予优先照顾.专用公路的新建 改建由专用部门或单位自行负责,位于县级以上公路线上的专用公路,应按所衔接的公路标准进行修建,养护与管理、高速公路,高标准公路,大型公路桥梁的新建.改建所需资金。可采取贷款 合资,集资,其他部门投资等方式、凡利用以上四种资金来源修建的公路。桥梁。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时 须按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新建,改建公路需占用土地,河道以及砍伐树木,拆迁建筑物和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与铁路。水利,电力。电讯等设施相互妨碍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无规定的,由交通行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征用及附着物的拆迁,第十条。各地公路用地,按下列规定宽度划定,国道,路中心线两侧各十五米,省道 路中心线两侧各十二点五米.县道 路中心线两侧各十米。新建,改建公路需占用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公路用地要设立用地界桩.第十一条.改建,维修公路,应采取措施保证通车。不得中断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