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路修建第七条、公路修建、改建应按规划和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保证工程质量,省道的建设规划,由省交通行政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交通部备案。县道的建设规划、由市 地,州交通行政部门提出 经同级人民政府.行署.批准.报省交通行政部门核查备案.乡道的建设规划、由县.市,区。交通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报市,地。州批准。交通行政部门核查备案、中外合资。独资建设的公路 由省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审批、第八条,国道,省道的新建,改建所需资金。分别由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能源交通基金与养路费安排 县道的新建。改建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和养路费支付、农业税地方附加亦应拨出适当数额用于公路建设、乡道建设应纳入当地政府国民经济计划.由人民群众和受益单位自建、自养,自管功民办公助。对少数民族地区 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省公路管理部门在资金和物资上应给予优先照顾、专用公路的新建,改建由专用部门或单位自行负责。位于县级以上公路线上的专用公路,应按所衔接的公路标准进行修建。养护与管理.高速公路。高标准公路,大型公路桥梁的新建,改建所需资金.可采取贷款、合资,集资.其他部门投资等方式,凡利用以上四种资金来源修建的公路。桥梁.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时 须按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新建 改建公路需占用土地。河道以及砍伐树木。拆迁建筑物和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与铁路,水利.电力 电讯等设施相互妨碍时 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无规定的.由交通行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征用及附着物的拆迁。第十条 各地公路用地,按下列规定宽度划定,国道.路中心线两侧各十五米、省道 路中心线两侧各十二点五米 县道、路中心线两侧各十米 新建.改建公路需占用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公路用地要设立用地界桩,第十一条,改建。维修公路,应采取措施保证通车,不得中断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