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路修建第七条 公路修建,改建应按规划和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保证工程质量,省道的建设规划 由省交通行政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交通部备案,县道的建设规划,由市。地,州交通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 行署,批准 报省交通行政部门核查备案 乡道的建设规划,由县。市,区,交通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报市 地,州批准。交通行政部门核查备案,中外合资 独资建设的公路,由省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审批,第八条.国道.省道的新建.改建所需资金.分别由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能源交通基金与养路费安排,县道的新建。改建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和养路费支付,农业税地方附加亦应拨出适当数额用于公路建设。乡道建设应纳入当地政府国民经济计划、由人民群众和受益单位自建、自养。自管功民办公助.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省公路管理部门在资金和物资上应给予优先照顾 专用公路的新建、改建由专用部门或单位自行负责。位于县级以上公路线上的专用公路.应按所衔接的公路标准进行修建.养护与管理,高速公路,高标准公路,大型公路桥梁的新建.改建所需资金。可采取贷款 合资。集资 其他部门投资等方式、凡利用以上四种资金来源修建的公路,桥梁。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时 须按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新建、改建公路需占用土地.河道以及砍伐树木、拆迁建筑物和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与铁路、水利,电力.电讯等设施相互妨碍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无规定的。由交通行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征用及附着物的拆迁.第十条、各地公路用地.按下列规定宽度划定。国道 路中心线两侧各十五米、省道,路中心线两侧各十二点五米,县道。路中心线两侧各十米,新建,改建公路需占用土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公路用地要设立用地界桩.第十一条.改建.维修公路,应采取措施保证通车 不得中断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