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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公路养护第十二条 各级公路应全面养护 县级以上公路应保持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路肩整洁坚实。边坡稳定,边沟畅通,桥涵构造物维护完好,标.号,志完善鲜明、路树齐全。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公路以专业工人养护为主.并实行民工建勤修建和养护公路制度。每年每个劳动力建勤不超过五个标准工日,每台车不超过两个车工日。超过规定用工限额时、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养护,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或单位自行养护,第十四条、公路因严重自然灾害使交通受阻时.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动员组织沿线单位和人民群众义务抢修 维持通车,第十五条 修建、养护公路所需砂石土料.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地,河滩。河道以外已有的料场,仍由公路管理部门使用 在新开辟的区域内取砂石土料、按吉林省土地管理,河道管理和城市建设管理等条例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索取其他价款,第十六条。公路宜林路段应进行绿化。有条件护路段可进行美化。公路绿化由公路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实行以公路管理部门营造为主和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办法、第十七条,对公路养护道班和养路工人实行经济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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