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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养路费的征收与使用第三十条.公路养路费的征收与减免 由各级交通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执行.其他任何机关和部门不得征收或减免.车辆保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养路费,第三十一条 养路费的使用,要贯彻取之于路。用之于路的原则、在银行单列户头,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挪用,坐支或平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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