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路政管理第十八条、各级公路的路基.路面 边沟.截水沟、盲沟。护栏 挡土墙 护坡,导流堤坝 桥涵 交叉路口、标,号、志,测桩,里程碑,界碑、行道树.苗圃.工程设备、隧道,以及通讯,检测,监控和安全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迁移或破坏,第十九条.禁止侵占公路用地,在公路用地外采矿或设窖 与公路最小间距。应按公路路基边坡比例放坡到矿。窖 底水平线的坡脚距矿,窖,作业面五十米。地面设施与公路规划用地边缘水平距离亦应保证五十米。第二十条、不准利用桥涵添闸门.渡槽和管线.不准在桥涵上下游二百米内挖砂取土、筑坝,压缩或扩宽河床以及距桥涵一百米内倾倒垃圾。设置建筑物,烧荒.不准在隧道洞口周围五百米内凿岩放炮 开山采石.隧道洞口五百米外的公路两侧二百米内凿岩放炮,开山取石时。需经县以上交通行政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一条.电讯.广播线路跨越公路的最低线条距公路路面垂直高度为五点五米,电力线为六米。公路路树与电力.电讯.广播线路的间距为二到三米.间距不够的、应由电力.邮电部门会同公路管理部门剪除树木 所剪树木归林权所有者,第二十二条 兴建铁路,机场、电力、通讯 水库。堤坝,水渠 工厂等工程以及埋设管道 电缆和电杆。需占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时,应先征得主管该公路的交通行政部门同意 并签订协议 建设单位负责按公路原技术标准进行改建或迁建,竣工后、由交通行政部门验收、第二十三条、通过公路 桥梁.渡口的一切车辆 行人。应严格执行公路、桥梁。渡口的有关规定、禁止各种履带车和铁轮车在油路和砂石路面上行驶.无辅道又必须通过时.须经当地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靠右侧路肩行驶、部队坦克车拉练.训练、打靶需通过时 亦应按此规定办理 因施工封闭的路段、除持有通行证件执行紧急任务外。禁止车辆通行.但公路管理部门必须指明绕行路线或修便道 桥.保证通车 超重超宽车辆,未经当地公路管理部门同意。禁止过桥,险桥降低载重标准,需经技术鉴定,国道。省道由省公路管理部门鉴定批准,县道由市.地,州公路管理部门鉴定批准 晴通雨阻公路禁止车辆通行的时间、由县公路管理部门据雨情确定 第二十四条、凡在公路和规划路线两侧新建各种建筑物 其边缘距公路用地边缘最小间距为,国道十五米 省道十二米。县道八米,专用公路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物,树木的距离,应满足行车视距的需要,第二十五条,在国道.省道上增设道口。须经省交通行政部门批准。在县道及专养乡道上增设道口,须经市。地。州交通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修建、第二十六条 公路用地界内的自然林,历史遗留林和路树 由各级公路管理部门管理、但需按。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 规定办理林权证件、国道。省道的树木需要采伐更新时 由省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县道及专养乡道的树木 由市。地 州公路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部门发给采伐许可证方可采伐、第二十七条 公路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路产档案,长期保存 建立各种标、号 志和安全设施,及时清除各种路障.保证交通安全.第二十八条、除交通联合检查站和持有证件的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所设临时路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路卡 路栏.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过往车辆。行人索取过路费 过桥费。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上建房.搭棚。砌墙、夹杖 挖土、制坯,采矿、设窖,筑坝,开渠、挖沟。引水、打场,晒粮,堆积物料.积肥沤麻,埋设管道.倾倒垃圾残土以及占路摆摊等堵塞道路。阻碍交通的行为,保证公路畅通和行车,行人安全,因基本建设或其他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公路时、须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占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