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路政管理第十八条,各级公路的路基.路面 边沟,截水沟。盲沟,护栏.挡土墙。护坡,导流堤坝、桥涵 交叉路口,标,号.志,测桩、里程碑,界碑,行道树 苗圃。工程设备 隧道、以及通讯.检测、监控和安全设施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迁移或破坏.第十九条、禁止侵占公路用地,在公路用地外采矿或设窖、与公路最小间距、应按公路路基边坡比例放坡到矿 窖。底水平线的坡脚距矿,窖,作业面五十米。地面设施与公路规划用地边缘水平距离亦应保证五十米 第二十条 不准利用桥涵添闸门,渡槽和管线,不准在桥涵上下游二百米内挖砂取土.筑坝 压缩或扩宽河床以及距桥涵一百米内倾倒垃圾,设置建筑物 烧荒,不准在隧道洞口周围五百米内凿岩放炮.开山采石。隧道洞口五百米外的公路两侧二百米内凿岩放炮、开山取石时、需经县以上交通行政部门同意 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一条、电讯。广播线路跨越公路的最低线条距公路路面垂直高度为五点五米,电力线为六米、公路路树与电力、电讯 广播线路的间距为二到三米,间距不够的,应由电力 邮电部门会同公路管理部门剪除树木 所剪树木归林权所有者、第二十二条。兴建铁路。机场 电力 通讯、水库.堤坝.水渠,工厂等工程以及埋设管道、电缆和电杆,需占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时,应先征得主管该公路的交通行政部门同意,并签订协议.建设单位负责按公路原技术标准进行改建或迁建 竣工后,由交通行政部门验收、第二十三条.通过公路,桥梁。渡口的一切车辆、行人 应严格执行公路。桥梁、渡口的有关规定,禁止各种履带车和铁轮车在油路和砂石路面上行驶.无辅道又必须通过时 须经当地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靠右侧路肩行驶,部队坦克车拉练,训练、打靶需通过时,亦应按此规定办理。因施工封闭的路段,除持有通行证件执行紧急任务外 禁止车辆通行.但公路管理部门必须指明绕行路线或修便道,桥 保证通车,超重超宽车辆、未经当地公路管理部门同意.禁止过桥。险桥降低载重标准、需经技术鉴定。国道.省道由省公路管理部门鉴定批准,县道由市 地、州公路管理部门鉴定批准、晴通雨阻公路禁止车辆通行的时间。由县公路管理部门据雨情确定,第二十四条.凡在公路和规划路线两侧新建各种建筑物,其边缘距公路用地边缘最小间距为.国道十五米,省道十二米 县道八米,专用公路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物 树木的距离,应满足行车视距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在国道,省道上增设道口.须经省交通行政部门批准 在县道及专养乡道上增设道口 须经市,地,州交通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修建,第二十六条。公路用地界内的自然林 历史遗留林和路树,由各级公路管理部门管理、但需按、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林权证件。国道 省道的树木需要采伐更新时。由省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县道及专养乡道的树木、由市,地 州公路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部门发给采伐许可证方可采伐。第二十七条。公路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路产档案,长期保存.建立各种标,号 志和安全设施.及时清除各种路障.保证交通安全 第二十八条、除交通联合检查站和持有证件的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所设临时路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路卡.路栏。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过往车辆。行人索取过路费.过桥费。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上建房,搭棚,砌墙 夹杖。挖土。制坯,采矿 设窖.筑坝、开渠,挖沟,引水,打场、晒粮 堆积物料,积肥沤麻 埋设管道,倾倒垃圾残土以及占路摆摊等堵塞道路、阻碍交通的行为.保证公路畅通和行车.行人安全.因基本建设或其他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公路时、须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占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