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路政管理第十八条,各级公路的路基.路面.边沟,截水沟。盲沟、护栏.挡土墙,护坡。导流堤坝.桥涵,交叉路口、标,号 志。测桩,里程碑.界碑 行道树,苗圃、工程设备、隧道,以及通讯 检测,监控和安全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迁移或破坏,第十九条 禁止侵占公路用地,在公路用地外采矿或设窖。与公路最小间距,应按公路路基边坡比例放坡到矿.窖,底水平线的坡脚距矿,窖.作业面五十米。地面设施与公路规划用地边缘水平距离亦应保证五十米、第二十条、不准利用桥涵添闸门.渡槽和管线、不准在桥涵上下游二百米内挖砂取土,筑坝,压缩或扩宽河床以及距桥涵一百米内倾倒垃圾 设置建筑物,烧荒。不准在隧道洞口周围五百米内凿岩放炮,开山采石.隧道洞口五百米外的公路两侧二百米内凿岩放炮。开山取石时,需经县以上交通行政部门同意 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电讯.广播线路跨越公路的最低线条距公路路面垂直高度为五点五米.电力线为六米 公路路树与电力。电讯、广播线路的间距为二到三米。间距不够的。应由电力,邮电部门会同公路管理部门剪除树木.所剪树木归林权所有者.第二十二条,兴建铁路 机场,电力 通讯.水库 堤坝,水渠 工厂等工程以及埋设管道、电缆和电杆 需占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时。应先征得主管该公路的交通行政部门同意,并签订协议、建设单位负责按公路原技术标准进行改建或迁建,竣工后,由交通行政部门验收,第二十三条,通过公路,桥梁,渡口的一切车辆 行人,应严格执行公路,桥梁,渡口的有关规定 禁止各种履带车和铁轮车在油路和砂石路面上行驶,无辅道又必须通过时.须经当地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靠右侧路肩行驶。部队坦克车拉练,训练.打靶需通过时.亦应按此规定办理。因施工封闭的路段,除持有通行证件执行紧急任务外,禁止车辆通行。但公路管理部门必须指明绕行路线或修便道,桥。保证通车,超重超宽车辆,未经当地公路管理部门同意.禁止过桥、险桥降低载重标准,需经技术鉴定。国道,省道由省公路管理部门鉴定批准。县道由市,地 州公路管理部门鉴定批准,晴通雨阻公路禁止车辆通行的时间,由县公路管理部门据雨情确定。第二十四条,凡在公路和规划路线两侧新建各种建筑物,其边缘距公路用地边缘最小间距为 国道十五米.省道十二米。县道八米 专用公路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物。树木的距离 应满足行车视距的需要,第二十五条、在国道,省道上增设道口,须经省交通行政部门批准,在县道及专养乡道上增设道口,须经市 地,州交通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修建,第二十六条,公路用地界内的自然林。历史遗留林和路树.由各级公路管理部门管理.但需按 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林权证件,国道 省道的树木需要采伐更新时,由省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县道及专养乡道的树木 由市、地、州公路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部门发给采伐许可证方可采伐。第二十七条.公路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路产档案,长期保存,建立各种标,号。志和安全设施,及时清除各种路障.保证交通安全 第二十八条.除交通联合检查站和持有证件的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所设临时路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路卡 路栏、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过往车辆,行人索取过路费、过桥费,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上建房.搭棚,砌墙,夹杖,挖土,制坯.采矿,设窖.筑坝,开渠 挖沟。引水、打场 晒粮。堆积物料 积肥沤麻,埋设管道。倾倒垃圾残土以及占路摆摊等堵塞道路.阻碍交通的行为 保证公路畅通和行车.行人安全 因基本建设或其他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公路时 须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占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