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路政管理第十八条,各级公路的路基,路面,边沟.截水沟。盲沟。护栏,挡土墙.护坡,导流堤坝,桥涵、交叉路口。标。号,志,测桩,里程碑 界碑、行道树 苗圃,工程设备 隧道。以及通讯.检测、监控和安全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迁移或破坏、第十九条 禁止侵占公路用地、在公路用地外采矿或设窖,与公路最小间距,应按公路路基边坡比例放坡到矿,窖、底水平线的坡脚距矿.窖.作业面五十米。地面设施与公路规划用地边缘水平距离亦应保证五十米。第二十条.不准利用桥涵添闸门.渡槽和管线 不准在桥涵上下游二百米内挖砂取土,筑坝。压缩或扩宽河床以及距桥涵一百米内倾倒垃圾,设置建筑物,烧荒,不准在隧道洞口周围五百米内凿岩放炮、开山采石,隧道洞口五百米外的公路两侧二百米内凿岩放炮,开山取石时.需经县以上交通行政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一条,电讯,广播线路跨越公路的最低线条距公路路面垂直高度为五点五米。电力线为六米、公路路树与电力、电讯 广播线路的间距为二到三米,间距不够的.应由电力。邮电部门会同公路管理部门剪除树木,所剪树木归林权所有者.第二十二条、兴建铁路,机场。电力。通讯,水库.堤坝.水渠、工厂等工程以及埋设管道、电缆和电杆,需占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时。应先征得主管该公路的交通行政部门同意 并签订协议.建设单位负责按公路原技术标准进行改建或迁建.竣工后、由交通行政部门验收,第二十三条.通过公路。桥梁、渡口的一切车辆。行人。应严格执行公路、桥梁.渡口的有关规定 禁止各种履带车和铁轮车在油路和砂石路面上行驶 无辅道又必须通过时,须经当地公路管理部门同意 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靠右侧路肩行驶、部队坦克车拉练,训练 打靶需通过时,亦应按此规定办理。因施工封闭的路段,除持有通行证件执行紧急任务外 禁止车辆通行,但公路管理部门必须指明绕行路线或修便道,桥,保证通车 超重超宽车辆。未经当地公路管理部门同意,禁止过桥 险桥降低载重标准 需经技术鉴定。国道,省道由省公路管理部门鉴定批准 县道由市,地.州公路管理部门鉴定批准,晴通雨阻公路禁止车辆通行的时间 由县公路管理部门据雨情确定、第二十四条、凡在公路和规划路线两侧新建各种建筑物。其边缘距公路用地边缘最小间距为,国道十五米。省道十二米。县道八米,专用公路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物。树木的距离,应满足行车视距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在国道、省道上增设道口,须经省交通行政部门批准 在县道及专养乡道上增设道口,须经市,地,州交通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修建,第二十六条。公路用地界内的自然林,历史遗留林和路树、由各级公路管理部门管理 但需按,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林权证件,国道,省道的树木需要采伐更新时.由省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县道及专养乡道的树木.由市 地、州公路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部门发给采伐许可证方可采伐.第二十七条,公路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路产档案、长期保存、建立各种标。号、志和安全设施,及时清除各种路障,保证交通安全 第二十八条.除交通联合检查站和持有证件的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所设临时路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路卡、路栏。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过往车辆,行人索取过路费、过桥费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上建房 搭棚,砌墙.夹杖、挖土,制坯。采矿,设窖 筑坝、开渠.挖沟 引水。打场、晒粮,堆积物料,积肥沤麻 埋设管道、倾倒垃圾残土以及占路摆摊等堵塞道路、阻碍交通的行为.保证公路畅通和行车。行人安全。因基本建设或其他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公路时,须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占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