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十八条,各级公路的路基,路面。边沟.截水沟。盲沟 护栏,挡土墙、护坡、导流堤坝。桥涵、交叉路口、标 号,志、测桩。里程碑 界碑。行道树。苗圃、工程设备,隧道,以及通讯,检测,监控和安全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迁移或破坏.第十九条。禁止侵占公路用地 在公路用地外采矿或设窖,与公路最小间距,应按公路路基边坡比例放坡到矿 窖。底水平线的坡脚距矿,窖。作业面五十米,地面设施与公路规划用地边缘水平距离亦应保证五十米,第二十条、不准利用桥涵添闸门.渡槽和管线、不准在桥涵上下游二百米内挖砂取土、筑坝.压缩或扩宽河床以及距桥涵一百米内倾倒垃圾、设置建筑物、烧荒。不准在隧道洞口周围五百米内凿岩放炮,开山采石.隧道洞口五百米外的公路两侧二百米内凿岩放炮,开山取石时,需经县以上交通行政部门同意 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一条 电讯、广播线路跨越公路的最低线条距公路路面垂直高度为五点五米 电力线为六米、公路路树与电力 电讯.广播线路的间距为二到三米,间距不够的、应由电力、邮电部门会同公路管理部门剪除树木,所剪树木归林权所有者 第二十二条 兴建铁路,机场。电力、通讯.水库、堤坝。水渠.工厂等工程以及埋设管道、电缆和电杆。需占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时.应先征得主管该公路的交通行政部门同意,并签订协议,建设单位负责按公路原技术标准进行改建或迁建,竣工后。由交通行政部门验收、第二十三条、通过公路。桥梁 渡口的一切车辆.行人。应严格执行公路 桥梁、渡口的有关规定,禁止各种履带车和铁轮车在油路和砂石路面上行驶。无辅道又必须通过时,须经当地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靠右侧路肩行驶。部队坦克车拉练,训练。打靶需通过时,亦应按此规定办理、因施工封闭的路段,除持有通行证件执行紧急任务外、禁止车辆通行.但公路管理部门必须指明绕行路线或修便道,桥,保证通车.超重超宽车辆、未经当地公路管理部门同意、禁止过桥 险桥降低载重标准,需经技术鉴定,国道,省道由省公路管理部门鉴定批准,县道由市,地、州公路管理部门鉴定批准。晴通雨阻公路禁止车辆通行的时间、由县公路管理部门据雨情确定 第二十四条。凡在公路和规划路线两侧新建各种建筑物,其边缘距公路用地边缘最小间距为 国道十五米 省道十二米、县道八米,专用公路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物,树木的距离.应满足行车视距的需要。第二十五条,在国道,省道上增设道口。须经省交通行政部门批准,在县道及专养乡道上增设道口,须经市、地 州交通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修建 第二十六条 公路用地界内的自然林。历史遗留林和路树。由各级公路管理部门管理.但需按,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林权证件、国道、省道的树木需要采伐更新时。由省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县道及专养乡道的树木、由市.地,州公路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部门发给采伐许可证方可采伐,第二十七条,公路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路产档案.长期保存 建立各种标.号,志和安全设施.及时清除各种路障、保证交通安全。第二十八条,除交通联合检查站和持有证件的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所设临时路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路卡,路栏、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过往车辆、行人索取过路费。过桥费.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上建房,搭棚,砌墙、夹杖、挖土,制坯 采矿 设窖。筑坝 开渠,挖沟,引水,打场、晒粮.堆积物料,积肥沤麻.埋设管道、倾倒垃圾残土以及占路摆摊等堵塞道路,阻碍交通的行为.保证公路畅通和行车 行人安全。因基本建设或其他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公路时,须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占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