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路政管理第十八条、各级公路的路基。路面,边沟 截水沟.盲沟,护栏 挡土墙,护坡.导流堤坝。桥涵、交叉路口.标 号 志,测桩,里程碑。界碑.行道树、苗圃。工程设备。隧道 以及通讯.检测.监控和安全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迁移或破坏,第十九条,禁止侵占公路用地.在公路用地外采矿或设窖、与公路最小间距、应按公路路基边坡比例放坡到矿。窖 底水平线的坡脚距矿,窖,作业面五十米、地面设施与公路规划用地边缘水平距离亦应保证五十米 第二十条,不准利用桥涵添闸门。渡槽和管线,不准在桥涵上下游二百米内挖砂取土。筑坝.压缩或扩宽河床以及距桥涵一百米内倾倒垃圾。设置建筑物、烧荒.不准在隧道洞口周围五百米内凿岩放炮。开山采石、隧道洞口五百米外的公路两侧二百米内凿岩放炮,开山取石时。需经县以上交通行政部门同意 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一条,电讯、广播线路跨越公路的最低线条距公路路面垂直高度为五点五米 电力线为六米.公路路树与电力 电讯、广播线路的间距为二到三米、间距不够的.应由电力.邮电部门会同公路管理部门剪除树木、所剪树木归林权所有者,第二十二条,兴建铁路 机场.电力.通讯.水库.堤坝 水渠,工厂等工程以及埋设管道,电缆和电杆,需占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时。应先征得主管该公路的交通行政部门同意,并签订协议 建设单位负责按公路原技术标准进行改建或迁建.竣工后.由交通行政部门验收 第二十三条,通过公路 桥梁,渡口的一切车辆,行人,应严格执行公路、桥梁。渡口的有关规定.禁止各种履带车和铁轮车在油路和砂石路面上行驶.无辅道又必须通过时,须经当地公路管理部门同意 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靠右侧路肩行驶,部队坦克车拉练 训练。打靶需通过时,亦应按此规定办理.因施工封闭的路段.除持有通行证件执行紧急任务外 禁止车辆通行,但公路管理部门必须指明绕行路线或修便道,桥,保证通车,超重超宽车辆.未经当地公路管理部门同意。禁止过桥,险桥降低载重标准 需经技术鉴定、国道,省道由省公路管理部门鉴定批准 县道由市,地 州公路管理部门鉴定批准 晴通雨阻公路禁止车辆通行的时间。由县公路管理部门据雨情确定 第二十四条、凡在公路和规划路线两侧新建各种建筑物.其边缘距公路用地边缘最小间距为.国道十五米、省道十二米。县道八米、专用公路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物,树木的距离,应满足行车视距的需要.第二十五条.在国道、省道上增设道口,须经省交通行政部门批准 在县道及专养乡道上增设道口.须经市.地、州交通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修建.第二十六条。公路用地界内的自然林、历史遗留林和路树 由各级公路管理部门管理,但需按 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林权证件,国道 省道的树木需要采伐更新时、由省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县道及专养乡道的树木,由市,地,州公路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部门发给采伐许可证方可采伐,第二十七条,公路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路产档案、长期保存,建立各种标 号.志和安全设施。及时清除各种路障、保证交通安全,第二十八条,除交通联合检查站和持有证件的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所设临时路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路卡、路栏.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过往车辆、行人索取过路费、过桥费。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上建房、搭棚。砌墙 夹杖,挖土、制坯。采矿、设窖,筑坝,开渠、挖沟 引水,打场 晒粮.堆积物料.积肥沤麻 埋设管道。倾倒垃圾残土以及占路摆摊等堵塞道路,阻碍交通的行为 保证公路畅通和行车,行人安全 因基本建设或其他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公路时,须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占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