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路政管理第十八条、各级公路的路基 路面、边沟、截水沟。盲沟。护栏、挡土墙,护坡 导流堤坝 桥涵、交叉路口,标,号。志、测桩,里程碑.界碑 行道树 苗圃,工程设备、隧道、以及通讯,检测、监控和安全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迁移或破坏,第十九条,禁止侵占公路用地 在公路用地外采矿或设窖,与公路最小间距。应按公路路基边坡比例放坡到矿.窖.底水平线的坡脚距矿.窖、作业面五十米.地面设施与公路规划用地边缘水平距离亦应保证五十米,第二十条.不准利用桥涵添闸门。渡槽和管线 不准在桥涵上下游二百米内挖砂取土,筑坝,压缩或扩宽河床以及距桥涵一百米内倾倒垃圾,设置建筑物、烧荒 不准在隧道洞口周围五百米内凿岩放炮,开山采石.隧道洞口五百米外的公路两侧二百米内凿岩放炮、开山取石时 需经县以上交通行政部门同意 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电讯,广播线路跨越公路的最低线条距公路路面垂直高度为五点五米。电力线为六米 公路路树与电力 电讯.广播线路的间距为二到三米,间距不够的。应由电力.邮电部门会同公路管理部门剪除树木、所剪树木归林权所有者.第二十二条,兴建铁路 机场.电力,通讯、水库.堤坝,水渠。工厂等工程以及埋设管道,电缆和电杆 需占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时.应先征得主管该公路的交通行政部门同意,并签订协议,建设单位负责按公路原技术标准进行改建或迁建.竣工后,由交通行政部门验收.第二十三条、通过公路,桥梁,渡口的一切车辆、行人。应严格执行公路,桥梁,渡口的有关规定、禁止各种履带车和铁轮车在油路和砂石路面上行驶,无辅道又必须通过时,须经当地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靠右侧路肩行驶、部队坦克车拉练 训练。打靶需通过时。亦应按此规定办理.因施工封闭的路段,除持有通行证件执行紧急任务外.禁止车辆通行、但公路管理部门必须指明绕行路线或修便道.桥,保证通车、超重超宽车辆、未经当地公路管理部门同意 禁止过桥。险桥降低载重标准、需经技术鉴定 国道,省道由省公路管理部门鉴定批准 县道由市,地。州公路管理部门鉴定批准。晴通雨阻公路禁止车辆通行的时间.由县公路管理部门据雨情确定,第二十四条,凡在公路和规划路线两侧新建各种建筑物。其边缘距公路用地边缘最小间距为.国道十五米,省道十二米。县道八米,专用公路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物 树木的距离、应满足行车视距的需要,第二十五条 在国道.省道上增设道口。须经省交通行政部门批准、在县道及专养乡道上增设道口.须经市,地 州交通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修建 第二十六条 公路用地界内的自然林,历史遗留林和路树 由各级公路管理部门管理。但需按,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林权证件.国道。省道的树木需要采伐更新时,由省公路管理部门批准 县道及专养乡道的树木,由市,地,州公路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部门发给采伐许可证方可采伐 第二十七条、公路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路产档案,长期保存,建立各种标,号。志和安全设施,及时清除各种路障、保证交通安全。第二十八条,除交通联合检查站和持有证件的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所设临时路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路卡,路栏.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过往车辆,行人索取过路费,过桥费、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上建房 搭棚。砌墙.夹杖.挖土.制坯 采矿,设窖.筑坝、开渠,挖沟.引水 打场。晒粮。堆积物料,积肥沤麻,埋设管道,倾倒垃圾残土以及占路摆摊等堵塞道路,阻碍交通的行为.保证公路畅通和行车 行人安全 因基本建设或其他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公路时。须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占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