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氮氧化物排放。降低硫沉降强度。减少重度酸沉降区面积,减轻大气污染程度。不断提高空气环境质量,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建成区合理划定燃煤禁燃区。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对现有污染严重的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应当淘汰,搬迁.城市使用的燃煤和燃料重油的含硫量应当严格控制.符合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第三十八条.含硫量大于1.5,的煤矿、新建、扩建、改建的、应当建设相应规模的煤炭洗选设施,已建成但没有煤炭洗选设施的.应当限期建设洗选设施 因技术原因无法单独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的小型煤矿、可选择适当位置联合建设区域性的煤炭洗选设施 集中洗选该区域内的煤炭,使煤炭中的含硫量达到规定的标准,新建。扩建。改建燃煤电厂,应当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现有燃煤电厂尚未建设脱硫设施的,应当限期建设脱硫设施减少二氧化硫排放 现有燃煤电厂已建脱硫设施的。应当加强脱硫设施运营的管理、确保二氧化硫减排效果、化工、冶炼等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企业及使用燃煤锅炉的单位。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做到达标排放.第三十九条 市 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在用机动车尾气污染的防治.采取有效措施,使在用机动车尾气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四十条.在城市市区进行建筑施工的单位应当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减少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建筑施工场地应当设置围档,高层建筑应当使用密目式立网,在居民密集区、不得现场搅拌石灰.熬炼沥青 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市,县。区,城区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燃油,燃气,电。固硫型煤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止原煤散烧。二 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使用期间正常运行.其排气筒出口朝向应当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禁止未经净化处理的油烟排放.三。不得在露天燃用煤炭、木柴加工食品,禁止在城市建成区无公共烟道或者未配建专用排烟道的综合楼 住宅楼内新建,扩建餐饮项目,第四十二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区域从事经营性的露天喷漆或者其他散发大气污染物的作业,第四十三条、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 地热 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鼓励企业采用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和处置等技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