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挂菏泽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牌子、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 并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主管部门是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市政 财政,公安 物价.工商,文物等有关部门及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区改造、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风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第六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所有人,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拆迁审批程序或者擅自扩大拆迁规模以及滥用强制手段 野蛮拆迁等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 房屋拆迁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 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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