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挂菏泽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牌子,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主管部门是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发展改革,规划,国土 建设、市政,财政、公安,物价.工商.文物等有关部门及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区改造、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风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第六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所有人.房屋拆迁单位 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 安置协议的单位,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拆迁审批程序或者擅自扩大拆迁规模以及滥用强制手段,野蛮拆迁等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 房屋拆迁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