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市 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挂菏泽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牌子。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主管部门是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发展改革 规划,国土。建设、市政.财政,公安 物价,工商.文物等有关部门及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区改造.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风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第六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 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所有人、房屋拆迁单位 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 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拆迁审批程序或者擅自扩大拆迁规模以及滥用强制手段,野蛮拆迁等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房屋拆迁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