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挂菏泽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牌子、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主管部门是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 市政。财政,公安。物价 工商、文物等有关部门及城市街道办事处 社区居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区改造,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风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第六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所有人 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拆迁审批程序或者擅自扩大拆迁规模以及滥用强制手段,野蛮拆迁等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房屋拆迁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