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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市 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 挂菏泽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牌子 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主管部门是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发展改革 规划,国土。建设,市政。财政。公安。物价.工商、文物等有关部门及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旧城区改造。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第六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所有人、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资格证书 接受拆迁人委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拆迁审批程序或者擅自扩大拆迁规模以及滥用强制手段、野蛮拆迁等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房屋拆迁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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