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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 则第六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公告 正在实施的房屋拆迁项目、按照原办法执行,第七十条.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8月16日菏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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