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三十六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补偿应当以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书或可确权书证载明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为依据 凡符合产权证办理条件,但没有办理房屋权属证件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确权登记手续、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工程造价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当事人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由拆迁人提请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备案,拆迁公告下达后的房屋突击装饰装修行为属违规行为。房产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七条.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具体补偿方式 除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三十八条、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成新 用途等因素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但协商的补偿标准 不得明显偏离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普通商品房的最低销售价格为城市规划区内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房屋砖木结构三等以上.且容积率低于0 7的房屋评估标准不得低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最低补偿价格,第三十九条、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以所提供的安置房屋与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和被拆迁房屋的价格均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 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拆迁非营利的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四十条.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内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第四十一条,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三.产权清晰.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是新建房屋 提供其他房屋的.应当经被拆迁人同意,第四十二条。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拆迁范围的要求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质确定。拆迁住宅房屋 拆迁范围用于住宅房屋建设.被拆迁人要求就地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要求的 拆迁人应当就地安置.拆迁住宅房屋,拆迁范围用于社会公益性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 实行异地安置 第四十三条.拆迁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四十四条.拆迁的房屋有产权,债务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先行拆迁、拆迁前 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待纠纷解决后、按本办法进行补偿安置、第四十五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六条,拆迁非营利的公益事业房屋、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给予货币补偿,第四十七条.拆迁出租房屋,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或者安置、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调换的房屋由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原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十八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根据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用途栏内标明的内容给予补偿或安置,拆迁的住宅房屋临街用作营业用房。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一。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连续纳税记录、二,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相一致,提高补偿标准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区位商业补偿标准的70 第四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的标准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元计算。第五十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自行寻找安置用房,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元支付,第五十一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要过渡安置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过渡期限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测定,一般不超过18个月。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 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 不支付临时安置费,第五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从逾期之月起不足1年的,每月加发50。的临时安置费,逾期1年以上的、每月加发100 的临时安置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月起应当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费 逾期1年以上的,每月加发100 的临时安置费 对营业用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0元的标准付给被拆迁人超期营业损失费 第五十三条,拆迁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住宅房屋和符合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付给停产停业补助费、沿主次干道的商业经营.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按照实际营业面积每平方米80元支付 生产加工.仓储,办公.旅馆等以及不临主次干道的经营性用房.按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30元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各占50 的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