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第十六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和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二。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租赁证明。三。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现有住房情况证明.四 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五.市,县、区 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申请家庭的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家庭财产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 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条件的 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 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第十八条、住房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 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 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十九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 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 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第二十条,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第二十一条、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支付方式,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 朝向。面积,结构 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八,其他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