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渠道筹措、主要来源包括,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余额,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比例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新建.改建.收购。维修和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财政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监督,第十二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二,腾退的公有住房。三 社会捐赠的住房,四 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并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按排、并在申请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 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实用功能 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 新技术。新工艺、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第十四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应当在用地规划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 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第十五条、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免收租赁手续费 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廉租住房有线电视和供水 供电,供热。排水 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经营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政府或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的廉租住房.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