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渠道筹措,主要来源包括、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余额。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比例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专项用于廉租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新建、改建、收购,维修和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财政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监督,第十二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二.腾退的公有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并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按排。并在申请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 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实用功能 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第十四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 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第十五条.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免收租赁手续费、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 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廉租住房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热 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经营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政府或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的廉租住房,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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