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渠道筹措。主要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余额.三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比例不低于10 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专项用于廉租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新建、改建。收购。维修和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财政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监督.第十二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二,腾退的公有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并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按排、并在申请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实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第十四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 套数。布局 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第十五条,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免收租赁手续费、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廉租住房有线电视和供水 供电。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经营单位出资配套建设 并减免入网 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政府或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的廉租住房,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