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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渠道筹措,主要来源包括,一 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余额.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比例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新建 改建。收购.维修和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财政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监督 第十二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二,腾退的公有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 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并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按排,并在申请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 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满足基本实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 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 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第十五条,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免收租赁手续费、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廉租住房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热。排水,通讯 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经营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政府或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的廉租住房、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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