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渠道筹措。主要来源包括、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余额,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比例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新建。改建.收购.维修和管理等 不得挪作他用 财政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监督、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新建 收购的住房。二。腾退的公有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并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按排,并在申请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 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满足基本实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 新工艺。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第十四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免收租赁手续费。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廉租住房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经营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政府或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 改建的廉租住房.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