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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渠道筹措.主要来源包括。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余额.三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比例不低于10 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专项用于廉租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新建。改建。收购,维修和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财政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监督。第十二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并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按排、并在申请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实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第十四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免收租赁手续费 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廉租住房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经营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政府或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的廉租住房、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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