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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渠道筹措,主要来源包括,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余额、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比例不低于10 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新建,改建,收购 维修和管理等 不得挪作他用.财政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监督,第十二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二,腾退的公有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并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按排、并在申请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实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 新技术,新工艺,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第十四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免收租赁手续费 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廉租住房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热。排水,通讯 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经营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政府或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 购买,改建的廉租住房,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房源 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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