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渠道筹措,主要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余额 三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比例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补贴的发放 廉租住房的新建,改建 收购,维修和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财政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监督、第十二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新建 收购的住房、二,腾退的公有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并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按排.并在申请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 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满足基本实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 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第十四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 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应当在用地规划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第十五条。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免收租赁手续费 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廉租住房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 由各经营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政府或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的廉租住房。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