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渠道筹措,主要来源包括,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余额。三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比例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新建 改建、收购、维修和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财政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监督.第十二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并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按排,并在申请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满足基本实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 新工艺,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第十四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 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应当在用地规划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 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免收租赁手续费,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廉租住房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经营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政府或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的廉租住房 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房源 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