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保障对象及方式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具备下列条件,一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二.家庭财产.包括存款。有价债券。车辆及其他固定资产.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7倍,三。家庭中至少一人具有城乡规划区内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四,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五。因城市改造,拆迁或因自然灾害失去住所 确需政府安置的家庭,六、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七,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货币补贴是指市、县。区 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区 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 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 以户为单位确定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一人家庭。申请人年龄在35周岁以上、30平方米 二人家庭40平方米,三人家庭50平方米 四人。含 以上家庭60平方米,第八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货币补贴可按月发放,也可按半年或一年一次性发放.但当年的货币补贴不得延至下一年发放.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九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