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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根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 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范围内,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条件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县,区,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县、区 发改、公安 民政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规划 价格、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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