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 县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运营管理机构应取消其租赁资格.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且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住房。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二,转租 转借公共租赁住房的,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六.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第二十六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但暂时无法退出的。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运营管理机构批准可给予3至6个月的过渡期。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收取。过渡期从解除租赁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二十七条。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审核、租赁、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