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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健全住房保障制度.改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阶段性基本居住需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 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滨务工人员等对象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在国家和省,市政府政策指导下 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对县,区 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市,县。区.发改,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规定 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初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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