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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和审核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个人 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人已取得当地城区常住户口,并居住3年以上。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职工人均可支配收入,3,在当地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二 引进人才.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当地人才部门认定的高技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规定的条件,2.已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3、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4,申请人及其配偶 未婚子女在当地无房。5,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三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无房、2 已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在当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3、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第十七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申请人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提出 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申请人向单位或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受理机构提出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工作参照当地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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