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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和审核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个人 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人已取得当地城区常住户口 并居住3年以上,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职工人均可支配收入、3,在当地无自有房产 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二。引进人才。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当地人才部门认定的高技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规定的条件,2,已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3 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4,申请人及其配偶 未婚子女在当地无房。5,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无房.2.已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在当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3,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第十七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由申请人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提出.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申请人向单位或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受理机构提出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工作参照当地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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