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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配,租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管理。原则.建设单位或政府指定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申请对象分类配租,由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评分、抽签或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承租对象 并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60.至80、的比例分类确定,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用房,设施出租 出售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维护,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实行合同管理 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房屋位置.面积,结构.居住人数,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保证金额度及相关规定、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 房屋维修责任。停止租赁的情形及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水,电 气、物业管理等费用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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