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配,租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管理 原则 建设单位或政府指定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申请对象分类配租.由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评分,抽签或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承租对象 并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60、至80 的比例分类确定.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用房,设施出租,出售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部门 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实行合同管理 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房屋位置.面积,结构.居住人数、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保证金额度及相关规定。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停止租赁的情形及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 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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