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配,租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谁投资 谁收益、谁管理,原则,建设单位或政府指定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申请对象分类配租,由市、县 区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评分 抽签或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承租对象 并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 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60,至80、的比例分类确定。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用房,设施出租。出售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部门 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维护、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实行合同管理,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房屋位置.面积、结构、居住人数,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保证金额度及相关规定、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 停止租赁的情形及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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