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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配。租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按照 谁投资,谁收益 谁管理.原则,建设单位或政府指定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申请对象分类配租。由市 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评分.抽签或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承租对象、并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60,至80,的比例分类确定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用房。设施出租,出售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维护,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实行合同管理。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房屋位置、面积.结构,居住人数,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保证金额度及相关规定。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停止租赁的情形及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水 电.气 物业管理等费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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