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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配.租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管理 原则,建设单位或政府指定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申请对象分类配租.由市,县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评分,抽签或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承租对象 并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60、至80 的比例分类确定,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用房 设施出租 出售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维护、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实行合同管理,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房屋位置、面积.结构,居住人数。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保证金额度及相关规定 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停止租赁的情形及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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