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资金和房源筹集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 主要包括,一.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二.市,县。区,财政安排的资金,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用房。设施出租出售收入、四、廉租住房保障结余资金。五,市,县,区,政府和社会机构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六、社会捐赠,七,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资金来源。第七条.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探索运用保险资金 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筹集.1,市、县.区,政府组织投资建设和收购。2 按一定比例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3.在拆迁安置房项目和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4。其他符合条件的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二、产业园,工业园新建,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 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三.社会筹集 企业以及其他社会机构在符合用地规划前提下,利用出让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四.其他社会捐赠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应充分考虑承租对象交通 就业 就学、就医等基本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 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 省地,节水 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优先保障,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及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他资金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通过有偿使用方式供应.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在规划允许的条件下,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度提高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适当减少地下车位配置数量,第十一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相关政策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免征租赁手续费.开发建设和租赁经营所涉及的其他税费优惠政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公共租赁住房有线电视和供水 供电 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经营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第十二条、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市,县、区、政府可以通过资本金注入 投资补助 贷款贴息。房租补贴等形式指定国有企业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也可以在明确政策。合同约定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由社会企业参与建设管理。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或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明确建设面积。套型结构及比例、建设及装修标准.建成后移交,回购或出租所涉及的租赁管理。租金标准等事项,明确相关责任和权利,第十三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包括集体宿舍和成套住宅、成套住宅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安全适用、能够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原则。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根据承租对象的居住和生活需要,同步建设相应配套设施,生活服务用房和管理用房、并实施物业管理,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按照 经济.环保。原则进行简易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实行分户验收,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