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供应对象和申请审核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职工中的住房困难群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可逐步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第十九条,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租住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具有本地城市常住户口.且户籍迁入年限在两年以上的.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三、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下的.四、按照规定应当同时具备其他条件的,第二十条.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应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三.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证明.四,住房情况证明、五、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租住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 按照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新就业人员租住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区常住户口,二,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三。已与城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公务员录.聘,用手续,四。本人在城区无私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房。五、按照规定应当同时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新就业人员申请租住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户口薄、三.劳动.聘用 合同.公务员录,聘、用或调入手续,四、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和无住房证明材料、五.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新就业人员申请租住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办理申请手续。二。审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三、公示。符合条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用人单位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 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四,登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确定为配租对象.并予以登记,五,配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视房源情况向配租对象用人单位发放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书.用人单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书,的要求制订分配方案、并出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组织配租对象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用人单位应对申请人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五条。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可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不得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