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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金筹措及使用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 国家和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奖励和补助资金 二,各级财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三、企业和社会机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自筹资金,四.通过投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 管理和投资补助.第十七条 企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收入和支出由投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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