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 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产业政策 人口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并充分考虑租赁对象工作、生活便利等因素 合理编制。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主要有,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二。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三、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但不得出售。四,其他社会机构投资新建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第九条,政府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相对集中建设 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规定的。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既可以是成套住房 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新建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供应,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 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公共租赁住房的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薄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 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