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3 吸波工程施工10.3。1、吸波工程施工安装应在电磁屏蔽工程施工验收合格,并完成测量系统设备支撑台架 基础。地面,地沟施工后进行,10.3 2,吸波工程施工安装不应破坏屏蔽层结构,10,3,3。暗室吸波工程施工应包括下列内容.1,屏蔽层侧壁以及顶壁吸波材料的敷设.2。截止波导通风口.吸波屏蔽门。测量系统设备基础和支撑台架、照明灯具四周,运输起吊设备等特殊部位吸波材料的处理与敷设.3、设备表面的吸波材料敷设.4,地面,地沟 走道等部位吸波材料的敷设、10、3,4。无电磁屏蔽结构的暗室,吸波工程应按提供暗室需求的界线以内公用配套工程施工,10、3,5,进场吸波材料应有国家认可资质单位提供的防火,防老化.防环境污染等的检测报告和合格证明资料,10,3 6.进场吸波材料吸波性能应检验合格,吸波材料的各项指标应满足要求。其中、吸波性能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射频吸波材料吸波性能测试方法.GJB。5239和.雷达吸波材料反射率测试方法。GB.2038A的有关规定。10.3 7,吸波材料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装布局应与施工实施方案图纸符合,2 任意两块吸波单元体间距应小于或等于2mm,3.吸波材料安装应牢固、应无轻微晃动,抗拉强度应大于或等于600N,m2,4,吸波单元体角锥直线度、0.7m高以下的吸波材料在任意范围内不应大于,5mm,0。7m高及以上吸波材料不应大于.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