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吸波工程施工10.3,1.吸波工程施工安装应在电磁屏蔽工程施工验收合格 并完成测量系统设备支撑台架 基础、地面 地沟施工后进行,10、3,2,吸波工程施工安装不应破坏屏蔽层结构,10 3,3.暗室吸波工程施工应包括下列内容.1,屏蔽层侧壁以及顶壁吸波材料的敷设。2、截止波导通风口 吸波屏蔽门 测量系统设备基础和支撑台架,照明灯具四周。运输起吊设备等特殊部位吸波材料的处理与敷设.3。设备表面的吸波材料敷设。4。地面,地沟,走道等部位吸波材料的敷设。10,3。4 无电磁屏蔽结构的暗室、吸波工程应按提供暗室需求的界线以内公用配套工程施工.10 3.5。进场吸波材料应有国家认可资质单位提供的防火、防老化。防环境污染等的检测报告和合格证明资料。10.3。6,进场吸波材料吸波性能应检验合格 吸波材料的各项指标应满足要求,其中,吸波性能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射频吸波材料吸波性能测试方法 GJB,5239和。雷达吸波材料反射率测试方法.GB,2038A的有关规定.10 3,7 吸波材料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装布局应与施工实施方案图纸符合、2.任意两块吸波单元体间距应小于或等于2mm.3 吸波材料安装应牢固.应无轻微晃动 抗拉强度应大于或等于600N。m2.4。吸波单元体角锥直线度 0.7m高以下的吸波材料在任意范围内不应大于 5mm、0.7m高及以上吸波材料不应大于,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