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吸波工程施工10 3。1、吸波工程施工安装应在电磁屏蔽工程施工验收合格、并完成测量系统设备支撑台架.基础 地面.地沟施工后进行,10.3、2、吸波工程施工安装不应破坏屏蔽层结构,10,3 3.暗室吸波工程施工应包括下列内容,1、屏蔽层侧壁以及顶壁吸波材料的敷设、2,截止波导通风口,吸波屏蔽门,测量系统设备基础和支撑台架,照明灯具四周 运输起吊设备等特殊部位吸波材料的处理与敷设.3.设备表面的吸波材料敷设.4,地面,地沟,走道等部位吸波材料的敷设、10 3.4 无电磁屏蔽结构的暗室,吸波工程应按提供暗室需求的界线以内公用配套工程施工.10。3。5,进场吸波材料应有国家认可资质单位提供的防火 防老化.防环境污染等的检测报告和合格证明资料.10,3。6 进场吸波材料吸波性能应检验合格,吸波材料的各项指标应满足要求,其中,吸波性能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射频吸波材料吸波性能测试方法、GJB.5239和,雷达吸波材料反射率测试方法。GB.2038A的有关规定。10,3、7,吸波材料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装布局应与施工实施方案图纸符合 2 任意两块吸波单元体间距应小于或等于2mm,3,吸波材料安装应牢固 应无轻微晃动 抗拉强度应大于或等于600N,m2。4 吸波单元体角锥直线度。0。7m高以下的吸波材料在任意范围内不应大于、5mm.0、7m高及以上吸波材料不应大于、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