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吸波工程施工10。3,1.吸波工程施工安装应在电磁屏蔽工程施工验收合格,并完成测量系统设备支撑台架.基础.地面,地沟施工后进行.10.3。2 吸波工程施工安装不应破坏屏蔽层结构、10。3.3。暗室吸波工程施工应包括下列内容、1.屏蔽层侧壁以及顶壁吸波材料的敷设,2.截止波导通风口、吸波屏蔽门。测量系统设备基础和支撑台架,照明灯具四周.运输起吊设备等特殊部位吸波材料的处理与敷设。3。设备表面的吸波材料敷设、4.地面,地沟 走道等部位吸波材料的敷设。10。3 4 无电磁屏蔽结构的暗室、吸波工程应按提供暗室需求的界线以内公用配套工程施工、10,3,5、进场吸波材料应有国家认可资质单位提供的防火。防老化,防环境污染等的检测报告和合格证明资料 10,3,6 进场吸波材料吸波性能应检验合格。吸波材料的各项指标应满足要求。其中、吸波性能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射频吸波材料吸波性能测试方法 GJB,5239和,雷达吸波材料反射率测试方法 GB,2038A的有关规定、10,3,7 吸波材料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装布局应与施工实施方案图纸符合 2 任意两块吸波单元体间距应小于或等于2mm,3.吸波材料安装应牢固,应无轻微晃动,抗拉强度应大于或等于600N m2 4,吸波单元体角锥直线度 0、7m高以下的吸波材料在任意范围内不应大于。5mm、0,7m高及以上吸波材料不应大于,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