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吸波工程施工10,3.1,吸波工程施工安装应在电磁屏蔽工程施工验收合格.并完成测量系统设备支撑台架 基础,地面,地沟施工后进行,10.3,2.吸波工程施工安装不应破坏屏蔽层结构.10.3。3,暗室吸波工程施工应包括下列内容,1。屏蔽层侧壁以及顶壁吸波材料的敷设。2 截止波导通风口,吸波屏蔽门。测量系统设备基础和支撑台架、照明灯具四周、运输起吊设备等特殊部位吸波材料的处理与敷设。3。设备表面的吸波材料敷设。4,地面、地沟。走道等部位吸波材料的敷设,10,3。4,无电磁屏蔽结构的暗室、吸波工程应按提供暗室需求的界线以内公用配套工程施工.10 3。5,进场吸波材料应有国家认可资质单位提供的防火、防老化、防环境污染等的检测报告和合格证明资料、10。3、6。进场吸波材料吸波性能应检验合格.吸波材料的各项指标应满足要求,其中。吸波性能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射频吸波材料吸波性能测试方法,GJB.5239和,雷达吸波材料反射率测试方法、GB.2038A的有关规定,10、3、7 吸波材料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装布局应与施工实施方案图纸符合、2.任意两块吸波单元体间距应小于或等于2mm.3、吸波材料安装应牢固。应无轻微晃动,抗拉强度应大于或等于600N。m2,4 吸波单元体角锥直线度.0,7m高以下的吸波材料在任意范围内不应大于 5mm、0.7m高及以上吸波材料不应大于。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