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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二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一条 实物配租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 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住房保障 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对以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等方式 骗取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退出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第二十三条 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四条、廉租住房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物配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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