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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第二十一条,实物配租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对以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等方式 骗取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退出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第二十三条.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四条,廉租住房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物配租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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