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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 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第二十一条、实物配租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 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对以弄虚作假 隐瞒家庭收入。住房等方式.骗取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由建设.住房保障 部门责令退出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第二十三条、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四条、廉租住房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物配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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