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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 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第二十一条、实物配租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 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对以弄虚作假 隐瞒家庭收入、住房等方式 骗取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退出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第二十三条 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四条.廉租住房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物配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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