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一 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 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第二十一条,实物配租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住房保障 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对以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等方式,骗取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退出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第二十三条.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四条,廉租住房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物配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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