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租赁的住房、二、腾退的公有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单列年度用地指标、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廉租住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 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第九条,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建方式,具体配建比例按照.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应明确配建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 合理确定套型结构。第十条,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作为廉租住房的单位新建。收购.改建 租赁住房.以及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第十一条。配建的廉租住房 由建设,住房保障 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比例,建设标准.购买价格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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