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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租赁的住房.二.腾退的公有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 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单列年度用地指标 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廉租住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第九条,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建方式、具体配建比例按照,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应明确配建住房的总建筑面积 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第十条.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或经政府认定作为廉租住房的单位新建,收购,改建。租赁住房,以及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房源 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配建的廉租住房,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 套数、布局 套型比例、建设标准,购买价格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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