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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七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租赁的住房,二、腾退的公有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单列年度用地指标、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廉租住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第九条、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建方式,具体配建比例按照、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应明确配建住房的总建筑面积 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 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第十条,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或经政府认定作为廉租住房的单位新建、收购,改建.租赁住房,以及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第十一条,配建的廉租住房 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布局 套型比例、建设标准,购买价格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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