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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租赁的住房,二、腾退的公有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八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单列年度用地指标.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廉租住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满足基本使用功能 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第九条.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建方式。具体配建比例按照 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应明确配建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 套数,套型比例 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 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第十条,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或经政府认定作为廉租住房的单位新建、收购,改建,租赁住房.以及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第十一条、配建的廉租住房.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 套数 布局.套型比例。建设标准、购买价格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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