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配租管理第十五条。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 部门与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由市建设部门统一制定.合同应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 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四。租赁期限。五,房屋维修责任,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 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八.其他约定。第十六条,对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家庭,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 部门应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之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第十七条。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市区范围内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免收租金。其它低收入家庭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第十八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承租期为一年、允许提前申请退房,第十九条.享受实物配租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每年向户口所在地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住房 人口变动情况、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于每年10月份,会同民政,财政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承租.不再符合条件的 应退出廉租住房 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 部门应将年度复核结果报市建设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