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配租管理第十五条、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与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由市建设部门统一制定,合同应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四 租赁期限.五。房屋维修责任,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 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八。其他约定、第十六条,对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家庭。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之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第十七条.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市区范围内、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免收租金.其它低收入家庭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承租期为一年、允许提前申请退房.第十九条,享受实物配租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每年向户口所在地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住房。人口变动情况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于每年10月份,会同民政 财政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 继续承租、不再符合条件的.应退出廉租住房、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将年度复核结果报市建设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