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配租管理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与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由市建设部门统一制定 合同应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五,房屋维修责任,六 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八,其他约定.第十六条,对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家庭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之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第十七条,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市区范围内。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免收租金 其它低收入家庭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第十八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承租期为一年,允许提前申请退房 第十九条,享受实物配租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每年向户口所在地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住房。人口变动情况、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 住房保障.部门应于每年10月份、会同民政、财政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 继续承租、不再符合条件的,应退出廉租住房,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 住房保障.部门应将年度复核结果报市建设部门备案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