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配租管理第十五条,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与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由市建设部门统一制定 合同应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四。租赁期限。五,房屋维修责任,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八。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对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家庭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之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第十七条、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市区范围内.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免收租金,其它低收入家庭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第十八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承租期为一年 允许提前申请退房,第十九条,享受实物配租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每年向户口所在地建设 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住房。人口变动情况,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于每年10月份 会同民政,财政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 继续承租,不再符合条件的,应退出廉租住房 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将年度复核结果报市建设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