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山东省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导则 DB37/T 4190-2020
  • 山东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人员照护需求等级评估 DB37/T 4238-2020
  • 山东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服务规范 DB37/T 4257-2020
  • 山东省煤矿在用架空乘人装置定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DB37/T 4194-2020
  • 济宁市公务用车运营服务规范 DB3708/T 3-2020
  • 烟台市海岸线修复技术指南 DB3706/T 64-2020
  • 山东省旋挖成孔灌注桩施工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DBJ/T 14-067-2010
  • 烟台市海岛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指南 DB3706/T 65-2020
  • 山东省重大呼吸道传染病医疗救援队护理工作指南 DB37/T 4215-2020
  • 山东省体育赛事活动运营机构评定规范 DB37/T 4227-2020
.第五章。配租管理第十五条。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与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由市建设部门统一制定、合同应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朝向 面积 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四 租赁期限,五,房屋维修责任。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 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八,其他约定。第十六条,对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家庭。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之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第十七条,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市区范围内,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免收租金.其它低收入家庭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第十八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承租期为一年、允许提前申请退房,第十九条,享受实物配租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每年向户口所在地建设 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住房。人口变动情况,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于每年10月份.会同民政。财政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承租,不再符合条件的,应退出廉租住房。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将年度复核结果报市建设部门备案、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