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配租管理第十五条。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与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由市建设部门统一制定。合同应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四,租赁期限,五 房屋维修责任,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八.其他约定,第十六条。对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家庭.各县市区 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之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第十七条.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市区范围内、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免收租金 其它低收入家庭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第十八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承租期为一年 允许提前申请退房、第十九条。享受实物配租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每年向户口所在地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住房,人口变动情况。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 住房保障,部门应于每年10月份、会同民政。财政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承租、不再符合条件的.应退出廉租住房.各区 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将年度复核结果报市建设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