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配租管理第十五条、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 部门与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由市建设部门统一制定 合同应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五.房屋维修责任.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 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 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八,其他约定、第十六条。对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家庭、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之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第十七条。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市区范围内,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免收租金.其它低收入家庭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第十八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承租期为一年。允许提前申请退房,第十九条。享受实物配租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每年向户口所在地建设、住房保障 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住房、人口变动情况,各县市区 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于每年10月份。会同民政.财政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承租,不再符合条件的。应退出廉租住房.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将年度复核结果报市建设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