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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申请与核准第十二条。申请实物配租的居民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二.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三。家庭成员均为城市规划区内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由政府根据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十三条.申请实物配租。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原件。一。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其他低收入家庭提供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 二。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无私有住房的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三、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四、申请人为残疾人的 提供残疾证明,五.与申请有关的其它证明,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城市居民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家庭填写申请审批表.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1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5日 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送街道办事处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以向街办申诉,三、街道办事处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市区 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四、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五 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六。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 住房保障 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七 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 由县市区 市属开发区建设 住房保障,部门按照申请家庭住房困难程度 申请顺序.申请人年龄和身体状况等条件排队轮候,排序靠前的优先保障,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将实物配租家庭的轮候办法 入围名单,选房顺序报市建设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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