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申请与核准第十二条。申请实物配租的居民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二、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三.家庭成员均为城市规划区内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政府根据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三条.申请实物配租.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原件,一 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其他低收入家庭提供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二 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无私有住房的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三。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四,申请人为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明,五,与申请有关的其它证明,第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城市居民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 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家庭填写申请审批表、二 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1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送街道办事处。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以向街办申诉,三,街道办事处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四、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五,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六、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七,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照申请家庭住房困难程度,申请顺序,申请人年龄和身体状况等条件排队轮候、排序靠前的优先保障、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将实物配租家庭的轮候办法,入围名单.选房顺序报市建设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