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申请与核准第十二条。申请实物配租的居民家庭 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 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二,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三,家庭成员均为城市规划区内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政府根据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十三条.申请实物配租.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原件、一,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其他低收入家庭提供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二。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无私有住房的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三.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四,申请人为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明 五 与申请有关的其它证明,第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城市居民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家庭填写申请审批表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 住房。人口等情况在1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送街道办事处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以向街办申诉,三.街道办事处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四,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五 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六,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七。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 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照申请家庭住房困难程度.申请顺序.申请人年龄和身体状况等条件排队轮候、排序靠前的优先保障、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 住房保障 部门要将实物配租家庭的轮候办法.入围名单,选房顺序报市建设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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