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申请与核准第十二条,申请实物配租的居民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 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二、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三.家庭成员均为城市规划区内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政府根据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三条,申请实物配租.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原件、一,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其他低收入家庭提供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二。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无私有住房的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房证明 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三.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四,申请人为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明,五,与申请有关的其它证明,第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城市居民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家庭填写申请审批表,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1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送街道办事处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以向街办申诉,三,街道办事处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 住房保障,部门.四,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五 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 住房保障 部门 六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 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 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七,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照申请家庭住房困难程度。申请顺序、申请人年龄和身体状况等条件排队轮候、排序靠前的优先保障.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 住房保障。部门要将实物配租家庭的轮候办法、入围名单,选房顺序报市建设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