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申请与核准第十二条,申请实物配租的居民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二,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三。家庭成员均为城市规划区内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政府根据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十三条 申请实物配租,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原件 一.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其他低收入家庭提供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 二。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无私有住房的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三、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四.申请人为残疾人的 提供残疾证明,五、与申请有关的其它证明,第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城市居民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 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家庭填写申请审批表.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1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送街道办事处,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以向街办申诉、三。街道办事处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四.建设。住房保障 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五、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 住房保障 部门。六。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 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七。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照申请家庭住房困难程度 申请顺序、申请人年龄和身体状况等条件排队轮候,排序靠前的优先保障,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将实物配租家庭的轮候办法,入围名单 选房顺序报市建设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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