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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廉租住房建设及实物配租管理,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方面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 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第四条.市,县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各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发改。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市政 物价.统计.地税、监察.审计、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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