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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建设及实物配租管理,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方面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第四条,市。县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各区政府 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发改,民政.财政 国土资源,规划,市政 物价。统计、地税.监察、审计.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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