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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本地区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将其违法,违规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记入.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 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手册。作为审批检测机构资质延期和备案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按照检测资源,梯次配置,有效利用.的原则.应科学规划检测机构布局、合理整合检测资源,避免检测资源的闲置与浪费。对于专业性强.试验设施资金投入大且业务量小的检测项目,监督机构应加强协调、充分利用检测优势.实现检测资源共享,第三十二条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检测业务培训,组织能力验证和实验比对活动.对不能胜任的检测人员和检测能力不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要采取停止检测工作 限期整改等措施,第三十三条。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逾期不改的 撤回相应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就以下内容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存在的问题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予以查处、一,是否符合资质标准和备案要求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三,是否有涂改、倒卖 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八。是否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 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四。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三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第三十七条.检测人员的下列行为应记入管理手册 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的,收回管理手册.检测人员不得继续进行检测工作.一,超越手册项目范围从事检测工作。二.不按技术标准进行检测。三,伪造检测数据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四。未按要求参加专业培训,五 违反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从业纪律、六,检测工作质量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七。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资质审批机关 第三十九条。建设、监理.施工。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罚,第四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公开投诉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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