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备案管理第九条从事室内环境、门窗 水电暖.节能、智能检测及墙体 饰面砖板.防水材料检测等 附件一。规定范围之外的质量检测活动,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并通过备案后方可开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不得从事相关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应具备的备案条件及项目见、附件三。第十条检测机构申请备案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附件四.一式二份。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检测项目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固定办公场所证明。五,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 资格证明,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六,管理手册。程序性文件及管理制度文件。第十一条备案有效期1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经备案或备案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检测机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第十二条外地检测机构在本市开展检测业务开始前.应按规定办理入潍登记手续,经审查备案后方可开展检测业务,备案时除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二份。与所备案检测项目对应的资质证书。副本,外地检测机构备案实行单项工程检测项目备案方式 单项工程检测项目完成,该备案证明自动失效。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一,检测机构资质发生变化的.二 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范围发生变化的,三、检测范围发生变化的。四,主要检测项目及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发生变化的。第十四条实行备案管理的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资格、2年内不予备案 一、超出备案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转包检测业务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使事故损失扩大的.四,检测人员 仪器、设备与备案表内容不符的.五,伪造检测数据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六,未按规定上报在检测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的,七。检测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拒绝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