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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 乡镇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每年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及时作出调整 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停止租金核减或者在3个月内收回配租的住房 第二十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廉租住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保证专款专用.第二十一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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