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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资金筹集与住房来源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集、其来源主要包括,一。市 县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三。社会捐赠资金,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条,实物配租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其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二 社会捐赠的住房.三 腾空的公有住房、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八条 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按照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按照底限收取,对收购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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