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管理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租、租赁住房补贴和租金核减等方式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第四条 市中心城范围内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为主、其他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由县区政府确定、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监督管理工作 并具体负责中心城范围内市直机关 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在市级纳税企业职工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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