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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 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租。租赁住房补贴和租金核减等方式。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 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规定 在一定时期内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第四条、市中心城范围内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为主。其他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由县区政府确定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监督管理工作 并具体负责中心城范围内市直机关。群众团体 事业单位和在市级纳税企业职工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发展改革 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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