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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管理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租。租赁住房补贴和租金核减等方式,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 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规定 在一定时期内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第四条。市中心城范围内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为主。其他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由县区政府确定,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心城范围内市直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在市级纳税企业职工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 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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