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消防宣传第四十七条、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 明确机构和人员 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 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三,对在岗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第四十八条.高层建筑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和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第四十九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 火灾预防知识,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第五十条 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内开展下列消防宣传工作。一、在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二,编印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三,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等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第五十一条,各类学校应当每学期举办一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题教育,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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